退一賠十

退一賠十

退一賠十是消費糾紛中常見的賠償措施,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是對商家的懲罰性賠償。

“退一賠十”則適用於食品領域,即賣家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情況。

也就是說,不管商家有沒有構成欺詐,只要他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對你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則都應該“退一賠十”。

相關法規,實際套用,適用對象,

相關法規

1: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2: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10、11、12條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註、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第十條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依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套用

司法實踐中,消費者起訴廠家或商家要求“退一賠三”、“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案件不在少數,但最終法院認定欺詐成立、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占比不到10%,這樣的比例反映出懲罰性賠償的事實認定並非易事。消費主體、消費行為、責任主體的認定都是懲罰性賠償中的難點,同時“退一賠三”與“退一賠十”也需要依據不同的場景進行適用甄別。

適用對象

“退一賠十”的適用對象是生產者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裡只要求生產者有生產行為即可構成,或者對於經營者而言經營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還應當對不安全食品存在明知。所以,對於主張“退一賠十”的消費者,需要證明食品為不安全食品,對於經營者,需要證明已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並不屬於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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