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索賠人

職業索賠人是專門在商場、超市等大中型賣場買過期、標識不規範的問題商品,然後找工商等相關部門維權索賠,並以此為業,有的一年收入達十多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索賠人
  • 含義:專門在超市買過期問題食品
  • 做法:找工商維權索賠,並以此為業
  • 類型:社會
案例,爭議,觀點,連結,

案例

專盯產品標識漏洞
“早在2009年6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前的一個月,我就開始了這項工作,我就是要做第一個職業索賠人。”這是豐冶的目標。
“我們都已經練就火眼金睛了,憑專業知識,看幾眼就能發現問題。”豐冶拿著那瓶問題臘八豆說,“《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標準》規定,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標示瀝乾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而這個產品未標示瀝乾物的含量。”
隨後,豐冶買下這瓶臘八豆,索要了購物小票。
“剩下的工作就是撰寫申訴書,然後向工商部門投訴了。”豐冶說,他們找出的問題食品,通常並沒有根本性的質量問題,而是包裝上有一些問題,如未標註生產日期、盜用其他廠商條碼、保質期前後不一等等,生產廠家最容易在這方面犯錯。
比如有的中秋月餅,廣告宣稱低糖,但實際並未標註糖的含量;有種洪湖魚,包裝上宣傳綠色、無污染,但廠家其實未獲有機認證,不能宣傳天然、綠色等……
一桶過期油索賠738元。
武漢還有其他職業索賠人。中年男子李維自稱是“做生意的”。
11月1日,在洪山雄楚大道一家大型超市,他花73.8元買了一桶5L裝的某品牌食用油。剛走出收銀台,就憑超市的購物發票向客服人員索賠。
“食品安全法有規定,出售問題食品退一賠十,你們該怎么辦就怎么辦吧!”李維熟練地對客服人員提要求。“保質期18個月,已經過期3個月了竟然還在賣。這是食品問題,幸好沒有吃,要是吃了怎么辦?”
客服王小姐已不是第一次與李維這樣的人打交道了,“你這是故意索賠,對於你的要求,我們不能接受,也不歡迎你來本店……”
李維並不與王小姐爭論,回頭即向洪山工商分局關山工商所投訴。
超市客服王小姐說,“消費者有惡意消費和惡意索賠的可能,整個貨架有上百桶油,他為何就選中了這桶?而且買完後就要求假一賠十。如果是真正的消費者,按規定我們接受退一賠十。但他很可能是職業買假人,存在惡意消費,我們賠不起。”
因超市並非是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工商人員調解,超市無條件退款,並一次性賠償一倍的購物金額,總計147.6元。
據洪山區消協相關負責人介紹,《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退一賠十”的規定,讓過去的一些職業打假人轉入問題食品打假中,同時又誕生了一些新的食品問題職業索賠人。11月份,僅關山工商所消協部門,就接到了4起食品“退一賠十”申投訴案件,其中不乏學習法律專業的在校大學生。

爭議

職業索賠人——我買東西就是消費者
對於超市所稱“職業買假人”的身份,李維未作正面回答:“不管怎么說,我買了超市的東西,就不能否定我的消費者身份。超市出售有問題的產品,我為何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我這樣做,並沒有觸犯任何法規。”
李維還說,消費者是相對於生產者和銷售者而存在的,不僅限於“買東西用來自己消費的人”,只能以“交易”來界定消費者,而不能用動機和結果。
超市經理——10倍賠償催生職業索賠人
武漢某大型超市的張經理認為,“十倍賠償”背後的利益誘惑,可能會造成職業索賠人的井噴。許多人會故意買假以索取十倍的賠償。目前職業索賠人的存在,已證明了他們利用新法賺錢的念頭。法律保護的,是人作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故意購買問題食品者,顯然已不是消費者。像當年王海知假買假一樣,職業索賠人的行為也不應得到支持。“這是惡意索賠,我們也賠不起。”
消協負責人——職業索賠是對商家的監督
對此,洪山區消協一相關負責人表示,李維、豐冶的行為,是依法維權,還是專門盯企業的漏洞“掙”錢,工商人員也難以做出判斷。
該負責人說,食品安全法對“退一賠十”的限定是生產或銷售者“明知或故意而違之”。消協或工商部門首先應判斷超市是否為“明知”或“故意”銷售問題食品,而不是“職業索賠人”是為消費者維權,還是為自己謀利。
目前大超市一般都設有專門的食檢人員,每天對臨期食品進行分類,對過期食品進行撤櫃,還有工商部門的嚴厲監管。因此,在超市買到問題食品,通常是由於食檢人員巡查不到位,並非超市有意流出。
“作為消協或工商部門,我們首先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維護商家的合法利益。但依據新《食品安全法》,儘管作為消費者的索賠人可能有動機,我們也要支持對其所受的傷害和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該負責人還表示,職業索賠人的行為對商家也是一種監督,能促進商家工作的改進。

觀點

職業索賠是公民參與打假的方式
對於“職業索賠人”的存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表示支持。
喬新生認為,利益不應成為維權的道德障礙,特別是在食品安全這一關係公眾生命的特別領域,法律在增進公益和維護民權上,應支持這種行為。
喬新生說,“‘知假買假尋求索賠’雖給買假者帶來利益,但造假、售假者遭索賠是罪有應得,而且也沒有第三方受害。相反,‘退一賠十’索賠,對制假售假者形成極大的威懾——這不正是《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追求的嗎?利己、不害人且利公的故意買假索賠,憑什麼不力挺。”
對此,教師袁麗女士表示,知假買假者,多是一些熟悉法律、精通程式的法律從業者,他們用行動去激活“十倍賠償”會更有效率。“難道打假只是政府的專利,公民就不能以此為業?政府不一直在呼籲公民參與打假嗎,這也是他們參與公共治理的一種方式。
雖然他們在參與中獲取了巨大的私利,但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也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利益。”

連結

買到問題食品可十倍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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