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法律依據,特別說明,
法律依據
消費者可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消費者可要求雙倍賠償的法律依據
明確消費者可要求雙倍賠償(即退一賠一)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特別說明
如果商家主動公開承諾“假一賠十”等更高倍數的賠償,一旦作出承諾,則應按照商家承諾的最高倍數賠償,依據如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並嚴於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不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並且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
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合法要求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仿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