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程式是關於迴避申請的提出、審查、決定是否批准以及對駁回申請迴避複議的次序和方式。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開庭時,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有關的司法人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起訴過程中有關辦案人員也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司法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以及自行迴避應提出迴避的理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法院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迴避程式
- 出處:《法學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