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領 導 管 理,第三章 學 校 建 設,第四章 教 學 工 作,第五章 師 資 隊 伍,第六章 培 訓 考 核,第七章 辦 學 經 費,第八章 獎 懲,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機成人教育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農機管理系統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機成人教育,是指對農機管理系統的幹部、職工和從事農業機械的使用、修理、經營與管理的人員進行的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學歷教育和其他專業技術培訓。
第三條 農機成人教育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面向農業,面向農村,面向社會、多形式、多內容、多層次地培養德才兼備的農機化技術和管理人才,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農機成人教育的任務分工是:
農業部農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機管理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骨幹師資的培訓及農機人員的高等學歷教育。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農機管理科級幹部、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師資的培訓及農機人員的中等學歷教育。
地(市)農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站長和其他農機管理幹部、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及高級修理工、專項修理工的培訓。
縣(市)農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拖拉機、農用汽車和其他農業機械的使用、修理、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農機技術員的培訓及其他人員的培訓。
第五條 農機成人教育任務由各級農機成人教育學校和高中等農機化院、校承擔。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包括:中央農業管理幹部學院北京農機化分院與南京農機化分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化幹部學校;地(市)、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
第六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舉辦農機人員的學歷教育和從業前的職業技術教育,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農機成人教育工作是農機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應納入各級農機管理部門的工作目標,並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二章 領 導 管 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全面管理本地區有關的農機成人教育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的農機成人教育職能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組織實施農機成人教育的行業管理、發展規劃、辦學資格審定、教學業務建設、培訓證書核發、統計信息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是獨立的國家事業單位,受同級農機管理部門的領導。
第十一條 地(市)、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在性質、任務、隸屬關係不變的原則下,按有關規定納入國家成人教育管理渠道,並享有成人教育同等學校的待遇。
第十二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實行校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校長在任期內,對學校的行政、教學、人事、財務等項工作行使管理權。校長的任期工作目標,由同級農機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立、調整或者合併、撤銷農機成人教育學校,須由辦學單位提出申請,經上級農機管理部門同意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和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設備和財產;不得干擾學校的教育學秩序。
第三章 學 校 建 設
第十五條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成人教育學校的建設。尚無農機成人教育學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應積極創造條件予以建設。
第十六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的規模,依當地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的需要確定。學校的教職工屬於事業編制。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化幹部學校應當具有與學校性質、任務、規模相適應的校舍、經費、師資、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以及教學、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
第十八條 地(市)、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須具備以下辦學條件:
(一)有獨立配套的培訓基地;
(二)有一支素質好、數量足的師資隊伍;
(三)有適應教學需要、比較先進的教學設備;
(四)有辦學所需的事業經費並財務獨立。
第十九條 提倡和鼓勵農機成人教育學校的教師自製教具。對教學效果顯著、適用先進的教具,其主要製作人員可向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
第四章 教 學 工 作
第二十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應當貫徹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實踐教學和技能訓練,重視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的教學。農機成人教育學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一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須按有關規定招收學員和組織教學,保證培訓質量。
拖拉機駕駛員、農機修理工、農民農機技術員和農機管理幹部等技術性、業務性較強崗位人員的培訓,必須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使用全國統編農機成人教育教材。
第二十二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規範化的教學管理制度。教案、檔案、學員簿、成績冊、結業證等由農業部農機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第二十三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在不改變學校的性質、方向和隸屬關係的前提下,可單獨辦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各種形式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班。
第二十四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應當廣開培訓門路,開展多種技術、業務的培訓和服務。有條件的,應當積極興辦服務於教學的校辦企業和服務實體。
第五章 師 資 隊 伍
第二十五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的教師應當熱愛農機成人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業務素質,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師實行聘任制。農機成人教育學校的教師應當具備高、中等院校農機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的學歷或同等專業知識水平。教練(實習)指導教師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可以聘任實踐經驗豐富,能夠勝任教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師,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師資培訓規劃,建立健全師資的培訓、進修和考核、獎勵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地(市)、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的教師須接受崗位培訓和考核。對培訓、考核合格者,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作為教師職務聘任和晉級的主要依據。對未達到考核要求的教師,應有計畫地組織進修培訓,經進修培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從事教學工作,也不應再享受教師待遇。
地(市)、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教師的崗位培訓和考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和實施。
第三十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的專職教師在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分配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培 訓 考 核
第三十一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修理等人員和農民農機技術員,由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進行系統培訓。
有條件的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在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的指導下可以培訓農機具操作手。
第三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修理等人員和農民農機技術員,經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結業證書。有關部門憑學校發的結業證書進行考核,核發有關證、照。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駕駛員的復訓,原則上在縣(市)農機化技術學校進行。復訓的時間、內容和辦法,由當地農機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農機管理、科技人員應當參加業務培訓和進修,其所在單位應為他們參加培訓、進修提供條件,妥善安排。
第三十五條 農機管理、科技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由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按任務分工組織進行或授權培訓學校進行。
農機管理、科技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書(結業證書)分別由農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印製。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會同組織、人事、科委等部門建立和完善農機管理、科技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逐步做到學習、考核和晉級、使用相結合。
第七章 辦 學 經 費
第三十七條 地方農機成人教育的事業經費和基建投資,按財政體制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計畫,在農機化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農機成人教育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條 中央和地方對農業(農機化)發展投入的各項資金,均應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農機成人教育事業。
第三十九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實行有償培訓和服務,合理收費。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培訓和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各地農機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有償培訓和服務的收入,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教職工集體福利。
嚴禁向學校攤派、提成和收取管理費用等。
第四十一條 農機成人教育學校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在銀行單獨開設賬戶),自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勤儉辦學。
第四十二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農機成人教育發展基金,基金來源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辦學。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四條 對發展農機成人教育事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部或各級農機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調整或者合併、撤銷農機成人教育學校的,同級農機管理部門應向上級農機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當地政府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侵占、平調學校財產或擾亂學校秩序者,農機管理部門予以警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未經培訓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修理等人員和農民農機技術人員給予考核、發證的,由上級農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修理等人員和農民農機技術員納入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範圍。按照本規定對上述人員核發的上崗證書視同於農民技術資格證書 ,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頒發的有關檔案有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