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部內有關司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的要求,制定了《農業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5年9月28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推進農業部門隨機抽查工作,增強執法效能,制定本實施方案。

檔案全文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規範監管行為,提升監管效能,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發展環境。
(二)基本原則
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提高執法服務水平,降低服務和監管成本。
依法監管。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落實監管責任,確保監督檢查依法有序進行,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範化。
各負其責。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本司局職責範圍內的隨機抽查工作,地方各級農業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隨機抽查工作。
公正高效。轉變監管理念,深入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最佳化市場環境。
工作任務
(一)制定發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梳理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農業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執法機構,下同)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發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事項名稱、內容、抽查依據、抽查主體等。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
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負責制定本司局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匯總報部領導審定後發布。地方各級農業部門制定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責任主體: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地方各級農業部門
進度安排: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隨機抽查事項梳理,2015年12月31日前發布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二)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
農業部門開展監督檢查,除有初步證據或線索證明明顯涉嫌違法、由農業部門依法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機選等方式,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農業部門隨機檢查對象名錄庫應當按照全面覆蓋、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建立。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分別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地方農業部門檢查對象名錄庫由各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監督檢查職責,結合本地監管工作需要建立。
農業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由各級農業部門分級建立。上級農業部門開展隨機抽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下級農業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調執法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迴避。
責任主體: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地方各級農業部門。
進度安排: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建立工作應於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檢查對象名錄庫原則上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最遲不晚於2016年6月30日。
(三)分類選擇隨機抽查方式
開展隨機抽查,可以根據機構設定和監管工作需要,採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據檢查對象類型、性質、行業等特定條件,通過搖號、機選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名單進行監督檢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機選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進行監督檢查。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要根據檢查工作實際結合套用,確保執法效能。
為確保抽查程式公開公正,農業部門在採取搖號、機選等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應當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抽查過程,確保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等方式現場監督抽查過程。
責任主體: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地方各級農業部門。
進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四)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根據本部門監管對象情況和農業(農資)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確定,以不影響公正與效率為前提,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對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具體抽查比例和頻次由農業部有關司局、地方各級農業部門制定。
責任主體: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地方各級農業部門。
進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五)強化隨機抽查結果套用
抽查工作結束後,檢查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對抽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格懲處,並按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的要求,及時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嚴禁有案不移、以罰代刑。
責任主體: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地方各級農業部門。
進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六)推進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
各級農業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違規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按照規定途徑和程式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納入企業社會信用記錄,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按照規定程式和途徑推送。地方各級農業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推送工作,並應當指定一個專門機構負責。
責任主體:農業部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司局;地方各級農業部門。
進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推進隨機抽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農業部各有關司局、各地農業部門務必高度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切實加強對隨機抽查工作的組織部署、督促指導和業績考評,確保隨機抽查工作取得明顯實效。
(二)強化責任落實
農業部各有關司局、各地農業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具體細化推進隨機抽查的任務和步驟,明確工作進度要求,落實責任分工,強化過程管控,確保此項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對工作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加強宣傳培訓
隨機抽查是行政執法監管方式的探索和創新,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業執法人員培訓,加快轉變執法理念,不斷提高執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宣傳報導,積極爭取社會各界支持,為隨機抽查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農業部各有關司局根據本方案制定本司局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本實施方案的具體工作安排,於2015年10月31日前報送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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