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農業部
【發布文號】農計發[2014]78號
【發布日期】2014-05-12
【生效日期】2014-05-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
農業部部機關有關司局、各直屬單位,部直屬墾區:
《農業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業經2014年第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4年5月12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提高建設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切實增強部屬單位保障部中心工作和服務“三農”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管理的部屬單位和部直屬墾區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部屬單位項目”)。
部屬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條 部屬單位項目建設在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有關司局和部屬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分級實施。
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重大問題,審定部屬單位能力條件建設規劃和院區建設總體規劃,審定部屬單位重大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幫助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發展計畫工作的部領導任組長,發展計畫司、財務司和有關行業司局負責同志為成員。
發展計畫司負責組織編制部屬單位相關建設規劃,編報下達年度投資計畫,開展部屬單位項目的評估審批、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工作。
財務司負責部屬單位項目的財務監管等工作,審核、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行業司局負責指導部屬單位研究謀划行業發展重大建設項目,初選本行業部屬單位項目,提出年度投資計畫建議,負責指導項目實施,開展日常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部屬單位依據職能和發展要求,研究本單位重大建設問題,編制本單位能力條件建設規劃和院區建設總體規劃,謀劃重大建設項目,負責項目申報、組織實施、管理運行等工作,並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財務審計和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參與項目建設。
第四條 部屬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以及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行業及地方建設標準和規範。
第五條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部屬單位項目,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部屬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程式開展項目建設,及時通過農業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建設程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評價等環節。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條 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有效集約使用資源,避免重複建設。部屬單位依據本單位職能,結合行業發展規劃和所在地城市建設規劃,科學編制能力條件建設規劃和院區建設總體規劃,並按程式報批。經審批的規劃是安排建設項目的前提和依據。規劃編制所需費用,按有關標準進行測算,納入相關部門預算統籌安排解決。
第八條 部屬單位應按照單位職能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依據本單位主體業務發展的總體目標,編制能力條件建設規劃。主要內容包括規劃說明書、規劃目標、布局與建設內容、重點項目、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實施步驟、效益分析、保障措施以及附表附圖等。
第九條 部屬單位應依據當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按照統籌協調、集約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對所屬院區地上地下建築、交通、道路、綠地、管線等進行空間科學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編制院區建設總體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總平面圖、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透視圖、規劃設計說明書等。
第十條 項目前期工作包括從建設項目的提出到組織實施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工作環節的材料編制、評估(審)、審批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發展計畫司會同有關司局建立項目儲備庫,作為項目決策和年度計畫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部屬單位依據相關建設規劃和國家投資政策及建設需要,自行或委託相關機構編寫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要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提出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來源,對社會、生態及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部屬單位應當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委託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辦理規劃、用地、環境、節能等項目前置審批手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總論、項目背景、項目建設單位相關情況、項目功能(服務)需求分析、建設目標、地點選擇與資源條件論證、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建設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項目組織與管理、節能節水措施、環境影響分析、運行保障與效益分析、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對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及民眾生產生活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項目,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徵求地方政府意見。
對於農業部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部屬單位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將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兩個環節合併,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部屬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制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招標方案,包括制定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
(一)招標範圍。全部招標、部分招標或不招標。招標範圍應包括招標具體內容及估算金額。對於應招標而不招標的,應說明理由。
(二)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託招標。擬自行招標的,應說明理由;
(三)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擬邀請招標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以下內容不得列入項目建設:
(一)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或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外事費用列支的內容;
(二)非安裝、非工藝要求所必須的設備、儀器、器具,以及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
(三)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中央預算內建設投資中安排的項目或列支的費用。
第十六條 部屬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同時提交以下前置審批檔案:
(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新徵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使用證;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四)項目的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節能登記表;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七條 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並委託有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八條 部屬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設計基礎資料和設計要求,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初步設計檔案應涵蓋項目所有建設內容,滿足工藝技術路線和使用功能需要,並達到設計深度要求。主要內容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農機具及儀器設備清單和概算書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十九條 部屬單位在報送初步設計檔案時,應落實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市政配套等外部條件,辦理交通、綠化、消防、人防、環保、文物保護等專項許可,完成項目報建備案。
第二十條 部屬單位依據初步設計批覆檔案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並應組織相關專家做好施工圖核查工作,確保施工圖設計符合初步設計批覆,確保工程總投資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範圍內。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要求,施工圖設計經有資質的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發展計畫司會同行業司局委託工程諮詢機構,組織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和初步設計評審工作。
工程諮詢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評審)。每個項目應由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提出獨立審查意見,工程諮詢機構綜合專家意見後形成對項目的評估(評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發展計畫司根據項目評估意見辦理農業部檔案批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會簽有關行業司局,並報部領導簽發。
發展計畫司根據項目評審意見,辦理農業部辦公廳檔案批覆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批覆檔案須會簽有關行業司局,必要時應報部領導審簽。其中,部直屬墾區的項目,中央投資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委託農墾局根據項目評審意見辦理批覆檔案並將批覆檔案抄送發展計畫司;中央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由部直屬墾區根據項目評審意見辦理批覆檔案,並向農墾局報備。
第二十三條 部屬單位依據項目批覆檔案和建設進展,按年度提出本單位建設項目投資計畫需求,發展計畫司會同有關司局綜合平衡後,統一納入中央預算內建設投資計畫草案,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投資計畫後,農業部應及時分解下達到部屬單位。項目初步設計批覆之前,可下達開展前期工作的投資。
第二十四條 前期工作經費列入項目概算內,隨相應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下達。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部屬單位按照項目報建要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完成施工計畫備案,依法取得用地、規劃和施工許可,並完成項目資金預算、政府採購預算、進口儀器設備審批。
第二十六條 部屬單位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單位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部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項目的申報、質量、進度、投資、安全及運行管理等全過程負總責。
第二十八條 部屬單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儀器、設備、材料的招標和採購要根據項目批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
第二十九條 部屬單位應將工程、服務、貨物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合理分包、劃分標段,不得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項目,其施工總承包招標檔案須經發展計畫司委託有關工程諮詢單位進行技術審核後方可發出。
農業部審批的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三院”)下屬二級單位項目,其招標檔案須經三院本級進行技術審核後方可發出。
第三十一條 部屬單位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評標情況報告向上級部門報備。三院下屬二級單位向其本院報備,三院本級及其他部屬單位項目向發展計畫司報備;部直屬墾區下屬單位向墾區報備。中標人確定後,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部屬單位應當向上級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土建或田間工程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或房屋類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必須委託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三十三條 部屬單位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儀器設備材料採購等經濟活動都要依法訂立契約。契約應採用規範的契約文本,應明確範圍、成果、數量、質量、標準、進度、價款等條款契約標的的要求,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風險分擔原則、質量保證期限和履約擔保形式等,並約定價款調整等契約變更事項的範圍、幅度和程式等。
第三十四條 積極推進項目建設專業化管理組織實施方式。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部屬單位,應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或者部分階段性工作委託有資質、信譽好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部屬單位必須按照批覆檔案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在確保實現建設目標和功能的前提下,可對項目建設內容進行最佳化完善提升,並將投資變化控制在批覆總投資範圍內。最佳化過程的決策檔案及相關資料應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於確因客觀原因發生以下變更的,應報發展計畫司審批:
(一)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變更建設性質的;
(三)變更建設單位的;
(四)變更招標方案的;
(五)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技術方案等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
(六)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總投資10%的,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准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10%的。
第三十七條 部屬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階段的質量、投資、進度、安全控制管理。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復檢制度、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嚴格控制工程變更、洽商,及時做好工程結算。協調總包、分包、材料設備供應等各方工作,有效推進施工進度。認真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條 部屬單位應按照規定,認真落實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建設項目風險管理。
第三十九條 部屬單位會同監理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和驗收規範,認真做好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等中間驗收。項目各項建設內容完成,並履行相應的專項驗收、交工驗收及審查、備案手續後,在試運行基礎上,建設單位應對項目建設情況和建設成效進行全面總結回顧,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和審計,收集整理項目建設檔案,撰寫總結報告,開展初步驗收。
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項目變更情況、工程質量情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檔案資料情況、竣工決算情況、運行管理情況、項目建設成效、有關問題及建議等。
第四十條 部屬單位完成初步驗收後,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包括正式檔案、總結報告、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按以下分工,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立項的項目,由部屬單位在初驗合格後向發展計畫司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展計畫司會同有關行業司局審核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二)農業部審批立項的中央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對於三院本級和其他部屬單位承擔的行業建設項目由有關行業司局組織驗收,基礎設施項目由發展計畫司組織驗收;對於三院下屬二級單位承擔的項目,由三院組織驗收。
(三)農業部審批立項的中央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對於三院下屬二級單位承擔的項目,由三院組織驗收;部直屬墾區的項目,由各墾區組織驗收,並向農墾局報備;其他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組織單位要及時將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表向發展計畫司及行業司局報備,督促建設單位在農業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填報項目驗收情況,並據此核發農業部農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部屬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隨項目建設進度即時收集、整理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產生的全部檔案資料,並分類立卷歸檔。竣工驗收合格後,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
第四十四條 部屬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套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
項目初步驗收時,部屬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應儘快按規定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及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五條 項目建成運行後,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相關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發展計畫司、財務司、相關行業司局和三院及部直屬墾區,應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部屬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發展計畫司和有關司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核定投資概算的;
(二)強令或授意部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部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資金、停止安排新項目等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年度投資計畫執行不力,不履行建設程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單位、招標方案的,以及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技術方案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
(二)套用、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的;
(三)不按時完成建設任務、不按規定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報批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十條 部機關及部屬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關工程諮詢機構或者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以及開展諮詢評估或者項目後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諮詢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我部將商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部屬單位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部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職能分工,制定本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五十五條 使用納入預算管理的自有資金進行建設的部屬單位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發展計畫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部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