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
最近一段時間,上海、香港等地市場相繼發生大菱鮃、鱖魚等活魚中檢出違禁藥物事件。事件發生後,各地漁業部門高度重視,按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視頻會議精神和《農業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藥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要求,果斷採取行動,追溯問題根源,加強產地檢查,加大用藥監控。目前兩起事件初步得到控制。但是,個別地區、個別品種質量安全隱患依然存在,水產品質量安全形勢仍不容樂觀。為確保元旦、春節期間水產品消費安全,經研究,我部決定今年(2006年)底和明年(2007年)初在全國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目的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獸藥管理條例》賦予漁業部門的監管職責,按照“規範、引導、監管、服務”原則,全面啟動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通過執法行動,強化養殖生產監管和質量安全制度建設,打擊違法生產行為,保證元旦、春節期間水產品安全供應。
二、行動組織
本次專項執法行動以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管理機構為主實施,水產技術推廣及有關水產品質檢機構參與。
三、行動內容
(一)開展養殖用藥拉網式排查。各地結合本地區生產實際、養殖品種狀況以及用藥特點,對轄區內水產品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採取現場存藥檢查和產品藥殘檢測相結合的方式。現場存藥檢查以是否存放禁用藥物為重點。產品質量抽檢要將轄區內重點養殖水產品列入檢測範圍,重點檢查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黴素、己烯雌酚等禁用藥物和環丙沙星、磺胺類、紅黴素等限用藥物使用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用藥企業依法實施處罰;對使用限用藥物的產品和企業,要加強監管,督促企業必須在休藥期滿後上市銷售。對使用環丙沙星等藥物的無公害基地,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頓。
(二)檢查養殖場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管理機構要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能,切實貫徹落實全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推動養殖場建立健全生產日誌、藥品出入庫和使用記錄、水域環境監測、產品標籤、產品銷售記錄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次執法行動要重點檢查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出口生產基地和集約化程度較高的水產養殖場所,適當檢查小規模養殖戶。要有針對性地考核養殖場質量和技術管理人員。對未建立相應制度的企業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三)指導養殖生產者依法生產。繼續加大力度,採取切實可行、通俗易懂、有針對性和說服力的教育方式,廣泛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等法律規章,使養殖生產者了解禁止使用違禁藥物的原因,增強依法生產的自覺性。各級水產技術推廣機構要在制訂、推廣新標準與新技術方面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引導和幫助生產者建立科學的操作規程,傳授合理、規範的用藥知識。
(四)督促水產品批發市場實施市場準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管理機構在本次行動中,要進入水產品批發市場,督促批發市場加強進場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建立產地證明、經營台帳等制度。要幫助有條件的市場建立水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督促暫時缺乏條件的市場委託有資質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水產品進行抽查檢測。
四、行動要求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提高行政能力和保障消費者健康、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行動各項要求。本次專項執法行動從12月中旬開始,至2007年1月中旬結束。各地要積極組織協調本地區漁政、技術推廣、質檢等機構力量,採取聯合或綜合執法方式,確定牽頭部門,明確各部門任務和要求。要制定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樣檢測方案,細化行動措施,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工作。
(二)堅持依法行政,樹立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本次專項執法行動前,要按照行動要求,對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專項培訓。要堅持主體合法、程式合理、處罰公正、高效便民的執法原則,完善執法程式,建立執法檔案,除依法或按有關規定應當保密的外,執法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涉及面廣、處罰額度大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案件,應當向社會公布。
(三)建立舉報制度,動員社會力量監督不法行為。要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守法養殖戶和社會各界舉報違法用藥行為。對舉報情況要及時跟蹤調查,情況屬實要依法查處。要加大對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懾違法行為。
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行動,總結經驗,明確職責,完善機制,逐步構建“分工明確、措施有力、保障有效、運轉協調”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體系,建設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隊伍,不斷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水平。
我部對各地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行動工作實施督查,並在今年(2006年)底或明年(2007年)初對部分地區養殖場進行抽檢複查。請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於2006年12月20日前將本地區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行動方案、舉報電話報我部漁業局備案,執法行動進展情況和有關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漁業局溝通,並於2007年1月31日前上報行動工作總結。
最近一段時間,上海、香港等地市場相繼發生大菱鮃、鱖魚等活魚中檢出違禁藥物事件。事件發生後,各地漁業部門高度重視,按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視頻會議精神和《農業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藥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要求,果斷採取行動,追溯問題根源,加強產地檢查,加大用藥監控。目前兩起事件初步得到控制。但是,個別地區、個別品種質量安全隱患依然存在,水產品質量安全形勢仍不容樂觀。為確保元旦、春節期間水產品消費安全,經研究,我部決定今年(2006年)底和明年(2007年)初在全國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目的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獸藥管理條例》賦予漁業部門的監管職責,按照“規範、引導、監管、服務”原則,全面啟動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通過執法行動,強化養殖生產監管和質量安全制度建設,打擊違法生產行為,保證元旦、春節期間水產品安全供應。
二、行動組織
本次專項執法行動以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管理機構為主實施,水產技術推廣及有關水產品質檢機構參與。
三、行動內容
(一)開展養殖用藥拉網式排查。各地結合本地區生產實際、養殖品種狀況以及用藥特點,對轄區內水產品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採取現場存藥檢查和產品藥殘檢測相結合的方式。現場存藥檢查以是否存放禁用藥物為重點。產品質量抽檢要將轄區內重點養殖水產品列入檢測範圍,重點檢查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黴素、己烯雌酚等禁用藥物和環丙沙星、磺胺類、紅黴素等限用藥物使用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用藥企業依法實施處罰;對使用限用藥物的產品和企業,要加強監管,督促企業必須在休藥期滿後上市銷售。對使用環丙沙星等藥物的無公害基地,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頓。
(二)檢查養殖場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管理機構要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能,切實貫徹落實全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推動養殖場建立健全生產日誌、藥品出入庫和使用記錄、水域環境監測、產品標籤、產品銷售記錄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次執法行動要重點檢查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出口生產基地和集約化程度較高的水產養殖場所,適當檢查小規模養殖戶。要有針對性地考核養殖場質量和技術管理人員。對未建立相應制度的企業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三)指導養殖生產者依法生產。繼續加大力度,採取切實可行、通俗易懂、有針對性和說服力的教育方式,廣泛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等法律規章,使養殖生產者了解禁止使用違禁藥物的原因,增強依法生產的自覺性。各級水產技術推廣機構要在制訂、推廣新標準與新技術方面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引導和幫助生產者建立科學的操作規程,傳授合理、規範的用藥知識。
(四)督促水產品批發市場實施市場準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管理機構在本次行動中,要進入水產品批發市場,督促批發市場加強進場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建立產地證明、經營台帳等制度。要幫助有條件的市場建立水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督促暫時缺乏條件的市場委託有資質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水產品進行抽查檢測。
四、行動要求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提高行政能力和保障消費者健康、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行動各項要求。本次專項執法行動從12月中旬開始,至2007年1月中旬結束。各地要積極組織協調本地區漁政、技術推廣、質檢等機構力量,採取聯合或綜合執法方式,確定牽頭部門,明確各部門任務和要求。要制定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樣檢測方案,細化行動措施,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工作。
(二)堅持依法行政,樹立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本次專項執法行動前,要按照行動要求,對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專項培訓。要堅持主體合法、程式合理、處罰公正、高效便民的執法原則,完善執法程式,建立執法檔案,除依法或按有關規定應當保密的外,執法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涉及面廣、處罰額度大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案件,應當向社會公布。
(三)建立舉報制度,動員社會力量監督不法行為。要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守法養殖戶和社會各界舉報違法用藥行為。對舉報情況要及時跟蹤調查,情況屬實要依法查處。要加大對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懾違法行為。
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行動,總結經驗,明確職責,完善機制,逐步構建“分工明確、措施有力、保障有效、運轉協調”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體系,建設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隊伍,不斷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水平。
我部對各地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行動工作實施督查,並在今年(2006年)底或明年(2007年)初對部分地區養殖場進行抽檢複查。請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於2006年12月20日前將本地區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行動方案、舉報電話報我部漁業局備案,執法行動進展情況和有關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漁業局溝通,並於2007年1月31日前上報行動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