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經營)

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業經營一般指本詞條

農業產業化經營其實質就是用管理現代工業的辦法來組織現代農業的生產和經營。它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科技進步為支撐,圍繞支柱產業和主導產品,最佳化組合各種生產要素,對農業和農村經濟實行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形成以市場牽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連農戶,集種養加、產供銷、內外貿、農科教為一體的經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產業化經營
  • 作用:解決分散的農戶適應市場
  • 辦法:管理現代工業
  • 組織:現代農業的生產和經營
重要意義,重要作用,發展方向,經營項介紹,

重要意義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帶動力量。解決分散的農戶適應市場,進入市場的問題,是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難點,關係著結構調整的成敗。目前,幹部和民眾對結構調整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雖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但結構調整這篇大文章還沒有完全做好,結構上的問題,品種品質上的問題,布局上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對種什麼?養什麼?發展什麼?還不完全清楚,甚至顧慮重重;有的連我們基層幹部也不完全清楚。具體體現為:市場還看不準,發展路子還不寬,對農民的信息和技術服務還比較滯後。總體上還缺乏明確的規劃不同程度地存在簡單模仿外地經驗和模式。要使結構調整不斷向農業的深度和廣度進軍,有一點顯得十分重要,就是要使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有機對接起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具有開拓市場,贏得市場的能力,是帶動結構調整的骨幹力量。從某種意義上說,農戶找到龍頭企業就是找到了市場。龍頭企業帶領農戶闖市場,農產品有了穩定的銷售渠道,就可以有效降低市場風險,減少結構調整的盲目性,同時也可以減少政府對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的行政干預。農業產業化經營對最佳化農產品品種、品質結構和產業結構,帶動農業的規模化生產和區域化布局,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

重要作用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實現農民增收的主要渠道。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以來,是農民收入增長較快的時期,但近幾年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農民增收緩慢的內在原因是:農產品產量與農村勞動力“兩個充裕”並存;農業生產勞動率和農產品轉化加工率“兩個過低”並存。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可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向廣度和深度進軍,有效拉長農業產業鏈條,增加農業附加值,使農業的整體效益得到顯著提高,可以促進小城鎮的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轉移農村剩餘勞力,增加農民的非農業收入;可以通過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使參與產業化經營的農民不但從種、養業中獲利,還可分享加工、銷售環節的利潤,增加收入。

發展方向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提高農業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加入世貿組織後,國際農業競爭已經不是單項產品,單個生產者之間的競爭,而是包括農產品質量、品牌、價值和農業經營主體、經營方式在內的整個產業體系的綜合性競爭。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有利於把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環節聯結起來,把分散經營的農戶聯合起來,有效地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有利於應對加入世貿組織的挑戰,按照國際規則,把農業標準和農產品質量標準全面引入到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的全過程,創出自己的品牌;有利於擴大農業對外開放,實施“引進來,走出去”的戰略,全面增強農業的市場競爭力。

經營項介紹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扶持,延長農業產業化鏈條,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從1994年開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從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切出一塊資金,專門用於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
一、產業化經營項目管理和資金安排的原則
“因地制宜,統籌規劃”——以國家巨觀產業政策和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為指導,突出地方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按“五個統籌”的要求,科學規劃,精心布局;
“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以“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戶”等組織形式,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連片開發、規模經營,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依靠科技,注重效益”——以科技為支撐,加大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力度,增強我國農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公平競爭,擇優立項”——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完善競爭立項等市場機制,實現擇優選項,提高產業化經營項目質量;
“效益優先,兼顧公平”——以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綜合開發的重點任務為依據,最佳化資源配置,適當提高沿海經濟較發達、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較快等地區的產業化經營項目財政資金比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同時,保證其它地區必要的投入力度,實現共同發展;
“突出重點,兼顧一般”——以農業主產區和糧食主產區為重點,突出扶持優勢主導產業,同時,按照扶優扶大扶強的要求,突出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兼顧對農民增收致富帶動作用較大的中小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集中投入,不留缺口”——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嚴格選項,寧缺勿濫,同時,科學確定項目投入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保證項目需要,建設一個、成功一個、發揮效益一個;
“獎優罰劣,激勵競爭”——以創新投入和管理機制為切入點,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完善獎懲政策,打破基數,克服平均主義,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的分類設定和扶持對象
(一)項目分類設定
1.種植養殖基地項目:主要扶持建設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發展畜牧水產養殖等。
2.農產品加工項目:主要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糧油、果蔬、畜禽等主要農副產品加工能力。
3.流通設施項目:主要扶持建設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市場流通設施。
(二)扶持對象
重點扶持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辦事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同時適當扶持正在成長上升、確能帶動農民致富、較小規模的龍頭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
三、扶持方式
現行的扶持方式有三種:
(一)有償無償相結合。原則上對具有一定規模和條件、資金需求量適中、經濟效益較好、能夠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項目單位,採取有償無償相結合的扶持方式。這是目前中央財政扶持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主要方式。
(二)投資參股經營。原則上對投資規模較大、企業基礎較好、帶動能力強、資金需求量大、願意國有資本參股的項目單位,採取投資參經營的扶持方式;這種扶持方式從2004年開始起步,已取得明顯成效。
(三)貸款貼息。對融資能力較強、能夠從金融機構取得一定規模的固定資產貸款、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要求的項目單位,一般採取貸款貼息的扶持方式。
四、立項條件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三種扶持方式,都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
——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原材料供應有保障;
——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競爭優勢明顯,市場潛力大,銷售方案切實可行;
——技術方案先進可行,技術依託可靠,工藝路線合理;
——輻射帶動能力強,帶動農戶數量多,加工項目向農戶採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項目建設用地符合規劃、合理節約、手續齊備;
——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要求;
——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預期效益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財政有償資金還款有保障。
(二)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了解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和要求,願意為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民增收服務;
­——經營期在兩年以上並連續兩年盈利,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
——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於65%,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財務管理規範,資產狀況良好,不欠稅、不欠發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
——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畫建成和財政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通過“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戶”等組織形式,與農戶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
——具有較強的產品質量安全意識、環保意識,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在穩定和平抑市場物價、維護農產品市場秩序等方面,為國家分憂,為消費者減負,社會形象良好。
(三)項目單位法人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法人代表的社會形象和誠信。有偷稅漏稅或者違反社會治安等不良記錄的,實行“一票否決”;
——法人代表的知識結構、能力等綜合素質。不僅自身具備完成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能力,而且應有一支高素質的管理隊伍。
五、項目管理的基本程式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三種扶持方式,項目管理程式基本相同,但也各有側重,大致梳理如下:
(一)有償無償相結合的扶持方式。國家農發辦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項目單位通過當地農發辦,逐級申報至省級農發辦→省級農發辦建項目庫,進行初步篩選→國家農發辦下達申報項目通知、指導性投資控制指標→省級農發辦進行重點項目申報,組織對一般項目評審→國家農發辦組織對重點項目進行評審,下達立項通知和正式投資指標→編制初步設計,並由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組織審定,或委託相關技術部門審定→省級農發辦編報重點項目計畫和一般項目備案材料→國家農發辦批覆重點項目計畫,提出一般項目備案意見→項目實施→年度統計--項目驗收、驗收考評。
(二)投資參股經營方式。國家農發辦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項目單位通過當地農發辦,逐級申報至省級農發辦→省級農發辦進行初步篩選→國家農發辦下達申報項目通知→省級農發辦進行項目申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審,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評審可行的項目進行資產評估→國家農發辦下達審定意見→國家農發辦與省級農發辦簽訂委託監管協定→國家農發辦下達參股資金→省級農發辦授權資產運營機構進行運營→資產運營機構獨立實施資本運營。
(三)貸款貼息方式。國家農發辦發布項目申報指南、下達項目申報通知→項目單位取得貸款(或取得銀行同意)後,通過當地財政(農發)部門,逐級申報至省級財政(農發)部門→省級財政(農發)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要求的項目進行匯總,填列《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項目審核匯總表》報國家農發辦→國家農發辦進行審定,並下達立項通知→項目實施→原則上一年後,憑立項通知、借款契約、借款憑證等,按要求實行縣級報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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