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徵收代金

農業稅徵收代金是以貨幣作為實物的代金所交納的農業稅,是農業稅徵收的一種形式。1985年規定農業稅折征代金,統一按“倒三七”比例價(30%按原統購價,70%按原超購價)計算。

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後,由鄉政府組織徵收或財政部門直接組織徵收,也可以委託糧庫 (站) 代征,付給勞務費。農業稅折征代金,應在農作物收穫季節時組織進行。另外,對沒有簽訂糧食定購契約的納稅人,農業稅也徵收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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