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化標準審定工作規則

6月1日,掛靠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的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發布《農業機械化標準審定工作規則》,進一步指導規範我國農業機械化標準審定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機械化標準審定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
(2015年5月20日經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四屆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1日農機標分[2015]5號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機械化標準審定工作,根據《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標準審定原則上採用專家組會議審查方式,實行專家分工負責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專家組名單由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秘書處擬定,並經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主任委員確認。根據擬審定標準的數量,專家組可以按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全體委員和特邀專家或部分委員和特邀專家兩種方式組成。專家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5名。根據工作需要,專家組可以分組進行審查,分別由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審定工作。
第四條 專家組應對標準文本進行逐條審查,同時審查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驗證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五條 審定結論分為“通過審定”和“未通過審定”。對在審定會期間能按專家組審查意見完成修改並覆核通過的,給予“通過審定”結論;對在審定會期間未能按專家組審查意見完成修改或修改後仍有較大分歧意見的,給予“未通過審定”結論。
第二章 工作程式
第六條 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秘書處一般於每年4月上旬和11月下旬組織召開農機化標準審定會議。標準起草單位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提交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標準送審稿應明確寫出所有起草人。
第七條 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秘書處一般應在會議前15天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提交給參加會議的委員或專家。
第八條 參加會議的委員或專家應對全部送審標準和相關材料進行預審,將審查意見提交審定會討論。
第九條 會議審查流程:
(一)主持人對出席會議的專家和標準起草人確認後,開始審查工作;
(二)標準起草人簡要介紹產品和行業情況、主要技術內容確定、徵求意見處理和試驗驗證等內容,時間不超過10分鐘;
(三)先由主審專家向會議提出預審意見和建議,然後其他專家發表意見和建議;標準起草人根據主審專家和其他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
(四)主持人組織對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驗證報告等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協調不同意見儘可能達成一致;
(五)標準起草人協助主審專家記錄、整理專家提出的意見,填寫《標準審定會專家意見匯總表》(見附屬檔案1);
(六)標準起草人按專家意見對標準送審稿和相關材料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及相關報批材料,經主審專家審閱後上專家組全體會議進行審核。
(七)專家組全體會議對標準報批稿審核通過後,標準起草人進一步補充完善《標準審定會專家意見匯總表》,並經主審專家簽字確認;標準起草人進一步修改完善標準報批稿並經主審專家和專家組組長在標準報批稿每頁簽字確認。
(八)標準起草人協助主審專家填寫《標準審定意見》(見附屬檔案2),經主審專家和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九)專家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每個標準項目的《標準審定意見》和會議紀要。
第十條 專家組分組進行審查時,各小組執行第九條(一)至(六)款審查流程。
第十一條 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秘書處應積極做好標準形式和英文審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 經審查通過的標準項目,標準起草人按要求完成全部標準報批材料(見附屬檔案3和附屬檔案4),並在審定會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標委會秘書處。
第三章 審查要求
第十三條 標準文本審查按照《農業機械化標準文本審查基本要求》(見附屬檔案5) 對技術內容和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標準編制說明審查按照《農業機械化標準編制說明編寫要求》(見附屬檔案6)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意見匯總處理表審查:對照標準文本核對標準徵求意見的處理情況,未採納的意見應有文字說明。
第十六條 標準驗證報告審查:驗證數據是否充分,結果數據與標準文本是否一致。無需驗證的要闡述理由和選擇了哪些成熟的技術經驗和數據統計作為支撐。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全國農機標委會農機化分會秘書處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5年5月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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