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保險機構: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4年2月28日
規定
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會計處理規定
為了規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包括保費準備金和利潤準備金,以下簡稱大災準備金)的會計處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適用範圍
農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從事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農業保險業務(以下簡稱農業保險),其計提、使用、轉回大災準備金的會計處理,適用本規定。
保險機構計提的保險契約準備金(不含本規定所指的大災準備金),應當按照《
保險契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科目設定
保險機構應當設定下列會計科目,對大災準備金進行會計核算:
(一)在損益類科目中設定“6505 提取保費準備金”科目,核算保險機構按規定當期從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中提取的保費準備金。本科目應按種植業、養殖業、森林等大類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二)在負債類科目中設定“2605 保費準備金”科目,核算保險機構按規定從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中提取,並按規定使用和轉回的保費準備金。本科目應按種植業、養殖業、森林等大類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在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中設定“4105大災風險利潤準備”科目,核算保險機構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並按規定使用和轉回的利潤準備金,以及大災準備金資金運用形成的收益。
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定“提取利潤準備”明細科目,核算保險機構按規定從當期淨利潤中提取的利潤準備金。
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定“大災準備金投資收益”明細科目,核算保險機構以大災準備金所對應的資金用於投資等所產生的收益。
主要賬務處理
(一)期末,保險機構按照各類農業保險當期實現的自留保費(即保險業務收入減去分出保費的淨額)和規定的保費準備金計提比例計算應提取的保費準備金,借記“提取保費準備金”科目,貸記“保費準備金”科目。
(二)期末,保險機構總部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一般風險準備金後,按規定從年度淨利潤中提取的利潤準備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利潤準備”科目,貸記“大災風險利潤準備”科目。
(三)保險機構按規定以大災準備金所對應的資金用於投資等所產生的收益,借記“應收利息”、“應收股利”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大災準備金投資收益”科目,貸記“大災風險利潤準備”科目。
(四)保險機構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應賠付或實際賠付的金額,借記“賠付支出”科目,貸記“應付賠付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以大災準備金用於彌補農業大災風險損失時,按彌補的金額依次沖減“保費準備金”、“大災風險利潤準備”科目,借記“保費準備金”、“大災風險利潤準備”科目,貸記“提取保費準備金”、“利潤分配——提取利潤準備”科目。
(五)保險機構不再經營農業保險的,將以前年度計提的保費準備金的餘額逐年轉回損益時,按轉回的金額,借記“保費準備金”科目,貸記“提取保費準備金”科目;將利潤準備金的餘額轉入一般風險準備時,按轉回的金額,借記“大災風險利潤準備”科目,貸記“一般風險準備”科目。
列示與披露
(一)保險機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負債項下“長期借款”項目之上增設“保費準備金”項目,反映期末保費準備金的餘額。
(二)保險機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一般風險準備”項目和“未分配利潤”項目之間增設“大災風險利潤準備”項目,反映期末利潤準備金的餘額。
(三)保險機構應當在利潤表“減: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項目和“保單紅利支出”項目之間,增設“提取保費準備金”項目,反映保險機構當期按規定提取的保費準備金淨額。
(四)保險機構應當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未分配利潤”欄目前增設“大災風險利潤準備”欄,反映保險機構期末利潤準備金餘額的情況;同時,在“(四)利潤分配”類的“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項目之下增設“提取利潤準備”項目,反映保險機構當期按規定提取的利潤準備金淨額。
(五)保險機構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與大災準備金有關的下列信息:
1. 按各大類險種提取保費準備金的比例及金額。披露格式如下:
項目 | 本期 | 上期 |
金額 | 計提比例 | 金額 | 計提比例 |
種植業保險 | | | | |
養殖業保險 | | | | |
森林保險 | | | | |
… | | | | |
其他 | | | | |
合計 | | —— | | —— |
2. 大災準備金的期初賬面餘額、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賬面餘額。披露格式如下:
項目 | 期初賬面 餘額 | 本期 增加 | 本期 減少 | 期末賬面 餘額 |
1.利潤準備金 | | | | |
2.保險準備金 | | | | |
種植業保險 | | | | |
養殖業保險 | | | | |
森林保險 | | | | |
… | | | | |
其他 | | | | |
合計 | | | | |
實施日期及銜接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規定發布前保險機構提取的大災準備金的會計處理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將發布之日前原提取的大災準備金餘額,按照其計提來源(保費或利潤)從相關科目分別轉入“保費準備金”、“大災風險利潤準備”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並不再按原辦法計提和使用大災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