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營此收入

農業企業營此收入是指對收入實現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第45條規定,“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因此,企業營業收入的實現主要取決於兩個標誌:一是商品、產品已經發出和勞務已經提供;二是價款已經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價款的憑據。這是營業收入實現的兩個基本條件。無論企業採取何種結算方式,都應以此為標誌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這符合權責發生制的原則。

具體確認的辦法是:
(1) 企業內部採取分業核算形式,所厲單獨核算單位之間已經提供商品、產品、勞務,在辦理交款或內部結算時,作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2) 企業自產留用的種子、飼料、工業用原料在產品完成運送入庫辦理結算手續後,作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3) 在交款提貨的錆況下,如貨款(含應收票據)已經收到,發票帳單和提貨單已經交給購貨方,無論產品、商品是否發出,均作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4) 採用預收貨款辦法銷售產品、商品,在產品、商品實際發出時,作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5) 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產品、商品的,應在代銷單位已經售出,並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潸單後,作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6) 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產品、商品或提供勞務的,在產品、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並已將發貨帳單提交銀行辦妥托收手續時,作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7) 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商品,按契約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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