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收入

農業收入指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已經收穫的農作物如糧食、經濟作物、蔬菜、茶葉、水果、水生植物 (如菱、藕)等主產品以及副產品的價值。在農業會計中設定農業收入“帳戶”進行核算,貸方登記農產品收穫時已實現的收入,借方登記年終結轉“收益分配”帳戶實現分配的結轉額; 帳戶餘額表示收入的累計數。

收入按企業從事日常活動的性質不同,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收入按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不同,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所實現的收人。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實現的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一一收入》已於2017 年7 月由財政部修訂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施行,自2020 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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