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1951年9月)

中國勞動農民在個體經濟的基礎上,為了解決勞力、耕畜、農具缺乏的困難,按照自願互利原則組織起來的勞動互助。它一般由幾戶至或十幾戶組成,實行共同勞動、分散經營。早在革命戰爭時期,黨就在根據地、解放區發展了各種勞動互助組織。黨的七屆二中全會和《共同綱領》也明確指出要引導農民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積極提倡和鼓勵發展農業勞動互助組織,並制定了各種獎勵和優待政策。1951年9月,中央召開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制定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進一步提出了發展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指導原則。強調互助合作的三種主要形式:一是季節性的互助組,二是常年互助組,三是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1953年2月,中央將《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作了個別修改,作為正式決議發給各中央局、分局並轉各省、市委施行。要求在條件比較成熟的地區,有領導、有重點地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不同形式的互助合作組織,適合當時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廣大農民的願望,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合作社的糧食和經濟作物產量大都超過同樣土地的單幹戶和一般互助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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