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統計調查制度

對於種植業的糧食等主要農作物,畜牧業的豬、牛、羊和家禽,國家實行以省為總體的抽樣調查,並對生豬調查大縣實行以縣為總體的抽樣調查。農業生產條件、熱帶農作物、園林作物、設施農業、其他畜禽等生產統計報表為全面統計報表制度,調查方法由各省區市統計局自行確定。林業和漁業報表資料分別來自林業和漁業部門統計,調查統計方法由有關部門自行確定。

(一)為及時準確反映全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活動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進行巨觀經濟管理與調控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報表制度。
(二)本報表制度屬於國家統計調查,是國家統計局對各調查總隊、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送統計調查資料的要求。統計調查內容包含各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需要的主要農業統計指標。地方、部門特殊需要的統計資料可以通過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收集,但應避免與國家統計調查重複。
(三)本報表制度的調查統計範圍,包括全部農業生產經營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的各種經濟組織類型、各個系統的全部農業生產單位和非農行業單位附屬的農業生產活動單位。軍委系統的農業生產(除軍馬外)也應包括在內,但不包括農業科學試驗機構進行的農業生產。
(四)對於種植業的糧食等主要農作物,畜牧業的豬、牛、羊和家禽,國家實行以省為總體的抽樣調查,並對生豬調查大縣實行以縣為總體的抽樣調查。農業生產條件、熱帶農作物、園林作物、設施農業、其他畜禽等生產統計報表為全面統計報表制度,調查方法由各省區市統計局自行確定。林業和漁業報表資料分別來自林業和漁業部門統計,調查統計方法由有關部門自行確定。
(五)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按工作分工要求,分別負責依照本制度統一規定的統計調查範圍和指標口徑填報本制度內的各類報表。
(六)本報表制度實行全國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七)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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