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辰谿縣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縣政務公開工作的開展,依據《國家公務員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湘辦發〔2006〕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是指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行使行政權力和辦事職能的其他單位和人員,行使權力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縣監察局負責全縣政務(辦事)公開行為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政務(辦事)公開行為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的制度。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縣監察局負責對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政務(辦事)公開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一)依法追究,誰主管,誰負責;(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三)權責統一;(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五)集體責任追究和個人責任追究相結合;(六)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範圍與對象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行使行政權力和辦事職能的其他單位和人員,違反政務(辦事)公開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責任:(一)應公開而不公開1、未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定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範圍、許可權等;2、未公開辦事依據、程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3、行使行政權力的未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情況;4、其他應公開而未公開的。(二)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1、未按規定的程式、範圍和時間要求公開的;2、沒有全部公開職權(辦事)目錄的;只公開職權(辦事)目錄,而未公開職權(辦事)運行主要環節的;3、公開的範圍與行政權力(辦事項目)涉及的範圍不一致的;4、當行政權力(辦事職能)發生調整或改變時,不能按照規定的程式及時提出調整說明、重新上報備案和及時修訂職權(辦事)目錄的。(三)職權(辦事)運行不規範1、行使未經上一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的行政權力(辦事職能)的;2、不能按照已經公開的職權(辦事)運行程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3、在職權(辦事)運行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4、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的。(四)監督管理不到位1、投訴處理不及時,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釀成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2、在政務(辦事)公開工作中,有打擊報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行為的;3、不按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4、擅自將不應公開或涉密的事項進行公開,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5、對因責權不明、公開運行不力而導致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
第七條 責任的區分1、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政務(辦事)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務(辦事)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主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於追究。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辦事)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於追究。
第八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整改。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民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免職,無職務的調離原工作崗位。4、違反黨紀、政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5、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縣監察局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情節與後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並下達書面通知。
第十條 實行違反政務(辦事)公開行為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辦事)行為,而且要將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報告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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