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辯訴交易制度(PleaBargaining),是美國的一項
司法制度,指在法官開庭審理之前,處於控訴一方的
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
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plea of Guilty)。
起因
二戰以後,美國由於種種社會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決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檢察官開始用協定和交易的方式,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由於這種結案方式迅捷而靈活,因而在聯邦和各州得到廣泛採用。197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正式確認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美國1974年修訂施行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明確地將辯訴交易作為一項訴訟制度確立下來。但辯訴交易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在理論界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擁護者和反對者的力量都很強大,在實踐中也未順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檢察長命令全州所有檢察官停止參加辯訴交易。“全國刑事審判標準及目標諮詢委員會”還在全國呼籲爭取在1978年之前廢除辯訴交易。當然,辯訴交易並沒有停止。目前,聯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辯訴交易結案的。
案例
下面是一則美國辯訴交易的案例:
某州訴羅傑克案
20歲的羅傑克被逮捕後感到非常羞恥。她拒絕了檢察官聯繫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的邀請。她只想儘早獲得自由而不被父母發現這件事情。
她曾在一家雜貨店做暑期工。近來她一直對隔壁店裡的那件價值69美元的毛衣動心,可這要花掉她半個多星期的薪水。她工作得很努力,在暑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她“查看”了商店並自認為安全地“拿”走了這件毛衣,她被保全抓獲後,承認了偷竊,她說她以前從未做過這種事,並說她願意付錢。保全告訴她商店的政策是一律起訴所有入店扒竊者。她將不得不去見州檢察官。
現在面對檢察官,她反覆在想各種可能性。顯然,檢察官已經知道所發生的一切。這有多嚴重?她在想,會進看守所嗎?她甚至不知道入店扒竊是輕罪還是重罪以及兩者有什麼區別。她沒前科,可能檢察官會給她一個破例和改過自新的機會。
她願意賠償,她已經退回了毛衣。這是她第一個罪行。檢察官告訴她被宣稱犯了零售偷竊罪,最高刑可在看守所里被關押9個月或罰款500美元。他告訴她如果毛衣價值低於50美元,她就會被指控更輕微的罪行。
檢察官問她是否願意承認罪行,她說承認。這樣檢察官就會將較重的零售偷竊指控減為較輕的指控,50美元以下的零售偷竊,通常只被處以一小筆罰金。她估計她會被處以150或200美元的罰金,當然,他告誡她,他不能保證法官會這么做,但他願意提出100美元的量刑建議。
在引她去法院之前,檢察官評述了他的寬恕理由。他之所以樂意這樣做是因為罪行輕微,她第一次犯罪並且願意承認責任。如果她不承認責任,他知道,他會以更嚴重的指控追究她的罪行。
然而這一制度在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法院的接受。畢竟,我國和美國還屬於不同的法域,司法有很大的差異,而且美國產生辯訴交易制度也是有很深層次的原因的。美國刑事訴訟奉行正當程式主義,在訴訟中以追求程式正義為第一要義,強調對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和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作用。但是,賦予被告方過多的訴訟權利勢必影響辦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而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矛盾複雜化,犯罪成為美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犯罪日趨智慧型化、組織化、犯罪手段與先進科學技術相結合,犯罪數量以驚人的速度增加。而舊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發揮不了多大功效。
批評者指出,美國人每年花去260億美元與犯罪作鬥爭,然而鬥爭卻一直失敗。 1960年以來全國暴行罪增加四倍多;全國刑事審判體系中的警察管區、檢察官辦公室、法院和監獄的緊張程度,由於犯罪量而達到頂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個判決中指出:“如果每一項刑事指控均要經受完整的司法審判,那么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需要將法官的數量和法院的設施增加不知多少倍。” 前最高法院首府大法官沃倫·伯格也認為,“即使將適用辯訴交易的案件比例從目前的90%降到80%,用於正式審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為了確保刑事審判制度的正常運行,應付堆積如山的案件,美國檢察機關不得不在正式審判程式之外謀求一種更高效地處理案件的途徑。從客觀效果看,辯訴交易的採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經正式審判而獲得迅速的處理,有效地解決了案件積壓和司法拖延的問題,成為確保美國刑事司法制度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沒有它,“整個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就會面臨崩潰的危險。”
機會成本
機會成本是指在經營決策時,從多種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某個最優方案而放棄次優方案獲得收益的機會。機會成本是一個主觀的概念,只有個人選擇者才能估計所預期的另外最好選擇的價值。機會成本因環境而變動,由於機會成本依賴於選擇,因此從事某一特殊活動的機會成本便因環境而變動。 單純經濟學上的機會成本是指在資源一定情況下,多生產一些某種產品,增加生產一定數量的某種產品要以減少另外一些產品為代價,所減少的這些產品的生產便是增加的某種產品生產的機會成本。
在辯訴交易中之所以辯訴雙方願意交易,其重要原因是在交易的條件之下,雙方的機會成本是最小的。辦案要講究成本是必然的要求,尤其是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我們採取各種措施來合理地運用這些資源提高效率減少所花費的成本。有些案件處理起來,三年五年、七年八年,存在著偵查難、起訴難、辯護難、定案難等諸多問題。有時為了查清一個事實,為了嚴格依法辦事,被告人、受害人,法院、檢察院、偵查機關,都做了大量的無用功。被告人長年累月地被羈押著,受害人也不能及時地得到賠償。任何一方都沒有得到利益,浪費了大量的資源,成本較高。這樣交易不成立,由於較多的刑事案件和較少的司法資源,辯護方即被告人不能得到審判往往需要在監獄被羈押了6個月或更長時間,控訴方也勢必要動用更多的司法資源來調查取證以證明被告人的有罪。如此,從經濟上分析對雙方都是不利、不合算的。而若採用辯訴交易,由於被告人的主動
認罪,通常情況下他會被判到社區服緩刑而不是被關押在監;對於控訴方由於不需要對案件調查取證,也就節省了大量的寶貴司法資源。這種對雙方都是最有利的、機會成本最小的選擇正是雙方能夠達成辯訴交易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