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股價

轉股價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股價
  • 定義: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
  • 轉換比率:一個單位的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數量
  • 公式:Cp = Vm − V
轉股價概述,相關規定,轉股價調整,

轉股價概述

轉股價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格。與轉股價格緊密相聯的兩個概念是轉換比率與轉換溢價率
轉換比率是指一個單位的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數量,
即轉換比率=單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面值/轉股價格
轉換溢價是指轉股價格超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可轉換公司債券按標的股票時價轉換的價值)的部分;轉換溢價率則指轉換溢價與轉換價值的比率,
可轉換公司債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銷售,即通常所說的“以面值發行”。但實現轉換時通常有一個溢價比例,即轉換溢價。轉換溢價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包含的期權的特徵。轉換溢價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時股票價格為基礎的,它是目前市場價格與轉換值的差,用公式表示為:Cp = VmV
其中:Cp代表轉換溢價;Vm代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市場價格;V代表轉換價格
為了將一種其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比較,一般轉換用百分比表示,稱為轉換溢價率,用公式表示為:Cr = Cp / v
其中:Cr代表轉換溢價率。

相關規定

我國法規對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價格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針對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其轉股價格是以擬發行股票的價格為基準,折扣一定比例,因此重點國企發行時轉股價格是未知數,但轉股溢價率顯然小於零;
二是針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其轉股價格的確定是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為基礎,並上浮一定幅度,因此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時轉換溢價率通常大於零。

轉股價調整

(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公司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調整轉股價格,並予以公告。
(二)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在公司發行可轉化債券時在招募說明書中事先約定,投資者應詳細閱讀這部分內容。基本包括:
1、送紅股增發新股和配股等情況當可轉債發行後,發行人面向A股股東進行了送紅股、增發新股和配股、股份合併或分拆、股份回購派息等情況使股份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時,轉股價將進行調整。
(1)調整公式設初始轉股價為P0,每股送紅股數為N,每股配股或增發新股數為K,配股價或增發新股價為A,每股派息為D,則調整轉股價P1為:  送股轉增股本:P1=P0÷(1+N)  增發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兩項同時進行:P=(P0+Ak)/(1+n+k)  派息:P1=P0-D按上述調整條件出現的先後順序,依次進行轉股價格累積調整。
(2)調整手續因按規則需要調整轉股價時,公司將公告確定股權登記日,並於公告中指定從某一交易日開始至股權登記日暫停可轉債轉股。從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開始恢復轉股並執行調整後的轉股價。
2、降低轉股價格條款(特別向下修正條款)  當公司A股股票收盤價連續若干個交易日低於當期轉股價達到一定比例,發行人可以將當期轉股價格進行向下修正,作為新的轉股價。
(1)修正許可權與修正幅度例如,鞍鋼轉債(125898)規定,當鞍鋼新軋A股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當期轉股價達到80%,發行人可以將當期轉股價格進行向下修正,作為新的轉股價。20%(含20%)  以內的修正由董事會決定,經公告後實施;修正幅度為20%以上時,由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後實施。公司董事會行使此項權力的次數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一次,修正後的轉股價應不低於1999年6月30日的每股淨資產值2.08元人民幣和修正時每股淨資產值的較高者,並不低於修正前一個月鞍鋼新軋A股股票價格的平均值。
(2)修正程式因按本條第(1)款向下修正轉股價時,公司將刊登董事會決議公告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權登記日,並於公告中指定從某一交易日開始至股權登記日暫停可轉債轉股。從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開始恢復轉股並執行修正後的轉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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