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售股票是指經發行結束之日起滿6個月後,如果公司股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期轉股價格70%,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債券以面值加當期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每個計息年度內可在上述約定條件首次滿足時行使回售權一次,但若首次不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將不得再行使回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