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是2016年山東省教育廳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文號:魯教廳辦字〔2016〕4號
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魯教廳辦字〔2016〕4號
各市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各高等學校
現將《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1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切實加強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校要進一步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領導,強化組織保障,切實做好特殊類型招生的各項工作。要制定和完善本地、本校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職責,規範招生程式和工作流程,確保高校考試招生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實施。要強化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的統一管理,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特殊類型招生政策、開展相關工作,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高校紀檢監察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二、嚴格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管理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高校特殊類型招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管理工作。要嚴格規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命題和測試管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安全保密工作要求組織命題和考試;要加強測試過程管理,原則上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因測試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測試應參照標準化考點要求管理;要加強信息管理,凡審核材料、試題答卷、原始評分等紙質材料應進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掃描後電子化保存;面試、比賽等測試內容應全程錄音錄像保存;凡經會議確定的結論性內容,應存留會議紀要;保存材料應清晰可辨,時限不得少於4年。要嚴格特殊類型招生考評人員的選拔和管理,開展考評人員崗前教育培訓和全員業務培訓;嚴格控制招生人數和校考合格證發放數量,不得擅自提高比例;嚴格執行各類型招生的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不得降低標準要求;嚴格執行考試招生錄取程式,不得違反規定程式確定合格考生名單和錄取考生。
三、嚴格落實“陽光招生”政策要求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公開責任分工,進一步加強特殊類型招生信息公開,凡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必須明確並提前向社會公開。各高校要通過本單位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測試合格標準、錄取要求、合格考生信息等內容,未經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的有關特殊類型考生一律不得錄取。進一步規範招生章程的編制和發布工作,各高校在編制本校招生章程時應將特殊類型招生的考試要求、實施程式和錄取原則等內容編入招生章程,並按規定時間報我廳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的招生章程要認真履行,不得擅自調整更改。
要嚴格執行高校保送生招生要求,規範保送生錄取程式,參加有關高校組織的保送生綜合考核的考生信息必須經省教育廳、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部門及考生所在中學審核確認和公示。各相關單位要加強本單位負責的保送資格名單的審核、公示,並對審核結果負責。
各有關單位要完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的申訴、信訪、仲裁機制,高校應建立仲裁小組、制定仲裁辦法、規範仲裁程式,妥善處理特殊類型招生中有關爭議申訴事項。
四、嚴肅處理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違規行為
各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從嚴查處在特殊類型考試招生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要完善違規考生查處信息通報機制,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進行後續處理。各高校要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嚴肅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我廳進行倒查追責。
山東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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