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類招生

特殊類招生

特殊類型招生是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有體育、音樂、舞蹈、戲劇、書畫等特長生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類招生
  • 性質:招生
  • 屬性:特殊類
  •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藝術特長生的辦法
招生對象,招生簡章,藝術特長測試,文化考試,錄取,招考要求,教育通知,政策法規,

招生對象

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確定的報考條件,具有體育、音樂、舞蹈、戲劇、書畫等藝術特長的考生。

招生簡章

試點學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校招生章程編制藝術特長生招生簡章,其內容應包括藝術特長測試科目、時間、地點,選拔人數,錄取辦法等。
各校的招生簡章應向有關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提供,同時向社會公布。

藝術特長測試

對由省(區、市)統一組織藝術特長測試的生源,試點學校應在該省(區、市)測試合格基礎上再行測試並確定入選考生;對未統一組織藝術特長測試的省(區、市)生源,試點學校須自行或聯合組織測試。 試點學校招生領導機構和有關省級招辦要加強對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須由專家評審委員會制定測試標準,測試辦法要公開,操作程式要規範,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和舞弊行為的發生。 測試工作結束後,試點學校將確認的入選考生名單向社會公布,同時按《試點學校入選考生信息資料庫結構》(資料庫檔案)要求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有關省級招辦將本省(區、市)有關入選考生名單匯總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教育部將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對入選考生名單進行集中公示。未經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各有關省級招辦不得按藝術特長生有關投檔政策投檔,學校亦不得按藝術特長生有關錄取政策錄取。

文化考試

考生按戶口所在地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並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

錄取

對藝術特長測試合格、經報考學校確認的考生,有關省級招辦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但不低於學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對個別藝術水平特別突出、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區、市)確定的學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學校擬申請錄取的考生,試點學校應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提出書面申請,經生源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批准後,試點學校方可予以錄取。
教育部對高校五種特殊類型招生做出規定
教育部對部分高校涉及的藝術類專業招生、高水平藝術團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保送生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等5種特殊類型招生做出了規定。
經教育部批准可以進行高水平藝術團招生的試點高校全國共有53所;可進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高校全國有275所,其中四川10所;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外國語中學,全國共16所,四川僅有成都外國語學校1所。

招考要求

報名材料、測試資料保留4年備查
教育部要求,高校要加強相關涉密人員名單及試題內容的安全保密。高校須將參加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考試考生的報名材料、測試答卷(或測試視頻記錄資料)保留4年備查。教育部將建立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試點高校退出機制,凡存在測試管理混亂、超規模或降低標準錄取等違規行為的高校,視情節嚴重,從2016年起暫停或取消相關試點資格。
1、藝術類專業
同校同專業應採用同一種錄取辦法
根據要求,藝術類專業招生要綜合考慮高考文化成績和藝術專業成績,同一高校同一藝術類專業應採用同一種錄取辦法。要逐步提高藝術類專業文化成績要求。
其中,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自行劃定的文化成績,原則上不得低於生源省級招考機構劃定的藝術類本科專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高校校考合格證發放數量,不得超過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畫數的4倍。非藝術類專業不得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辦法招生。
2、高水平藝術團
合格考生人數不超過招生計畫2倍
高水平藝術團錄取人數不得超過主管部門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畫總數的1%。公示合格考生人數不得超過藝術團招生計畫的2倍。
此外,除個別經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外,試點高校須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最終模擬投檔線下20分以內錄取藝術測試合格考生,不得低於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到目前為止,經教育部批准可以進行高水平藝術團招生的試點高校全國共有53所。
3、高水平運動隊
考生須簽訂相關承諾書
2015年教育部要求試點舉辦高水平運動隊的高校,要嚴格控制運動隊招生規模,不得超過主管部門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計畫總數的1%。
試點高校要統籌考慮學生運動特長和學業發展,嚴格執行有關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在生源省級招考機構劃定的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取體育測試合格考生。
獲得一級運動員、運動健將、國際健將及武術武英級(或以上)稱號之一的考生,可申請參加試點高校組織的文化課單獨考試,也可選擇參加高考。試點高校要與擬錄取的考生簽訂協定,明確入校後參加訓練、比賽的義務和責任。
目前,全國有275所高校可進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在四川的高校有10所。
4、保送生
高校綜合考核確定擬錄取名單
具備保送資格的考生應向有關學校或部門提出保送申請,由高校組織綜合考核確定擬錄取保送生名單並進行公示。已確認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普通高考。
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外國語中學(全國共16所,我省僅有成都外國語學校1所),須制定本校推薦辦法,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考機構審核備案後進行公布。從2016年起,將逐步減少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外國語中學相應推薦限額。
高校嚴禁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將外國語中學推薦的保送學生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
5、綜合評價
探索有別於自主招生的多元錄取模式
教育部規定,經批准開展綜合評價招生試點的省份和高校,要進一步明晰試點定位,主要探索基於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的多元錄取機制,不得採用自主招生辦法招生。
從2015年起,高校考核原則上安排在高考結束後、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綜合評價招生掛鈎的考核活動。

教育通知

關於做好2016年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明晰定位、嚴格標準、擇優錄取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管理,嚴格規範招生行為,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促進考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現就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組織領導。各省(區、市)、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所屬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統籌,梳理排查本地本校工作薄弱環節和風險點並加強整改完善,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應負責統一研究制訂各有關特殊類型考試招生的報名和資格審核流程、考核辦法、評分細則、錄取規則等;統一組織考試及選聘教師(或專家)參加相關考評、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及有關錄取結果。嚴禁委託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嚴禁高校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各省(區、市)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高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二、嚴格規範特殊類型招生命題和測試管理。授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省級統考)和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校考)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確保全全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加強命題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加強裁判(評審)等相關人員名單的安全保密,規範考試操作流程,確保考試安全實施。要加強測試過程管理,原則上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因測試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測試應參照標準化考點要求管理。要加強信息管理,凡審核材料、試題答卷、原始評分等紙質材料應進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掃描後電子化保存;面試、比賽等測試內容應全程錄音錄像保存;凡經會議確定的結論性內容,應留存會議紀要;保存材料應清晰可辨、時限不得少於4年。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不得影響中學正常教學秩序,其中省級統考原則上應在高考當年1月底前結束,校考一般安排在相應省份省級統考結束後且不早於中學寒假前。凡省級統考涵蓋的項目,高校均應要求考生參加省級統考且成績達到合格及以上。嚴禁高校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嚴禁高校以扣押考生身份證、獲獎證書、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等方式換取合格資格。
三、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考評人員的選拔和管理。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選拔工作責任心強、專業水平高的相關專業領域的教師和專家參加命題、制訂評分標準、測試評價及監督管理等特殊類型招生考評工作。要加強對考評人員崗前教育培訓,針對當前考試安全保密的新形勢、新特點以及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的特殊性,開展規範化、專業化的全員業務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要與考評人員簽訂利益關係者迴避責任書,凡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係、指導關係及其他利害關係的,考評人員須在考前主動報告並申請迴避,一經發現瞞報情況者將取消考評人員資格,所評考生成績無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要完善評判規則和考評人員組成結構,考評人員應採取現場隨機方式組合產生,不得安排考評人員跨專業評審;校考中校外考評人員所占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四分之一,多地設點組織校考應確保考試組織、評價工作的一致性。要加強對測量、計時等儀器的校準和檢查,加強對操作人員的規範化操作指導和管理。要建立違規評審黑名單通報機制,一旦進入黑名單的考評人員,終身不得參與各省(區、市)和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高校領導幹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報考本校特殊類型招生,須向學校報備,並實行迴避。嚴禁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四、嚴格規範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行為。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和特殊類型招生政策(相關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見附屬檔案)。要完善相關招生辦法,凡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包括招生計畫、錄取規則等關鍵信息,必須在招生辦法中明確並提前向社會公布。高校相關特殊類型招生辦法不得與教育部招生政策及經主管部門審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相違背。要按照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進一步提高相關考生的專項測試要求和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特別要切實提高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團錄取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績要求。高校有關特殊類型招生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規定規模限額和學校公布計畫數(相應比例限制也不得突破)。
五、加強特殊類型招生信息公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通過本單位網站公布相關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和細則;嚴格落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職責分工,通過本單位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及時、準確公示有關合格考生信息,公示信息應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別、中學、測試項目及成績,以及學校測試的合格標準、錄取要求等。其中,在藝術類專業考試結束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分別負責在本單位網站公示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校考合格考生信息。未經公示的有關特殊類型考生一律不得錄取。
六、建立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仲裁機制。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有關高校應針對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的特點,建立仲裁小組、制訂仲裁辦法、規範仲裁程式,處理特殊類型招生中涉及專項測試的爭議申訴等有關問題。仲裁小組成員不得少於5人,由學校聘請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組成,原則上由校外專家擔任。是否啟動仲裁機制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仲裁機制一經啟動,須嚴格按學校頒布的仲裁辦法執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參照建立省級統考仲裁機制。
七、實行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退出機制。試點高校應嚴格遵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和規定執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試點工作範圍、不得超越國家政策範疇出台新的招生辦法。對試點高校在特殊類型考試招生中發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悖公平等問題,教育部將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相關高校的試點資格。凡查實試點高校在某個特殊類型招生單項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暫停或取消學校該特殊類型招生資格。
八、加強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新生入學複查。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督促屬地各高校嚴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學籍管理規定,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的新生,高校要組織專家組開展入學專業複測和覆核,對於專業測試不達標、入學前後兩次測試成績差異顯著的情況,要認真核實確認。一經查實屬替考、違規錄取、冒名頂替入學等違規情況的新生,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不予學籍電子註冊,並報告有關部門倒查追責。
九、嚴肅處理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違規行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所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對在特殊類型考試招生中違規的考生、高校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從嚴查處。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漏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處理。高校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建立違規考生查處信息通報機制,高校應按規定對校考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進行後續處理。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高校。
教育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14日

政策法規

2018年12月,教育部發布《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以下簡稱《要求》),對2019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高校高水平藝術團招生、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高校保送生招生的要求予以明確,其中涉及藝考校考、藝術類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高水平藝術團招生文化課成績、保送生保送資格條件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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