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處理辦法

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處理辦法

2014年7月9日教育部公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明確對各種招生違規行為的懲處措施。

四種取消學籍情況,高校違規將減招或停招,高中不能濫用推薦權,

四種取消學籍情況

《辦法》規定,考生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是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二是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三是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四是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高校違規將減招或停招

根據規定,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畫、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高校的違規情形包括: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超出核定辦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畫;違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台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違規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高中不能濫用推薦權

教育部政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2005年以來,各地和各高校實行招生“陽光工程”,有力維護了招生秩序。但是,個別地區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擴招、特殊類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問題,嚴重擾亂了招生秩序。針對這些問題制定《辦法》,明確違規行為和懲處措施,有利於提高對招生錄取領域的治理能力,維護公平公正的招生環境。
除了高校,《辦法》還界定了高中的違規情形。包括:濫用推薦權、違規公示、弄虛作假、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規為考生填報志願、有償推薦或組織生源等。
另外,招生工作人員的違規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對已錄取考生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違規請託、泄露信息、弄虛作假、違反迴避制度、收受賄賂、參與非法招生等。
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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