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是一則檔案,2010年5月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時間:2010年5月5日
  • 機關:中共吉林省紀委
  • 詞性:名詞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吉紀發〔2010〕9號
關於印發《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紀委、監察局,長白山管委會,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和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省紀委監察廳派駐(派出)機構:
《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省紀委常委會和省監察廳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省紀委常委會和省監察廳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吉林省紀委
中共吉林省紀委
吉林省監察廳
2010年5月5日
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公平、公正,嚴肅全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紀律,根據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國家機關、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和參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 各級政府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負有全面組織領導責任,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實行責任追究:
(一)組織領導不力,發生嚴重違反招生考試工作紀律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二)發生違反招生考試工作紀律問題,制止或處置不當,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三)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暗示、授意、指使相關人員違反招生考試工作紀律的;
(四)發生違反招生考試工作紀律問題,不支持、不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甚至干擾、阻撓調查的;
(五)其他違反招生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省屬高校等部門相關人員,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負有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實行責任追究:
(一)工作失職、瀆職,組織實施不力,招生考試中發生嚴重違紀問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考區、考點、考場發生嚴重舞弊事件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改變招生計畫,降低、改變錄取分數,招收、補錄不符合條件考生的;
(四)利用組織招生考試、錄取等工作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財物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的;
(五)其他違反招生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五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參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中,應依據職責分工,各負其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實行責任追究:
(一)公安、保密等部門工作人員在試卷印製、運送、保管過程中造成試卷被盜、丟失或失密、泄密的;
(二)公安、工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工作人員對經銷、販賣考試作弊器材,對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為打擊查處不力,發生重大作弊事件的;
(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為考生異地違規參加高考提供便利的;
(四)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招生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負有現場監督管理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實行責任追究:
(一)工作失職、瀆職,嚴重不負責任,監管不力,考場秩序混亂的;
(二)違反規定為考生調換座位,將試題、答卷等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答案、塗改答卷、更改考場原始記錄的;
(三)未正確有效使用金屬探測儀、禁止器、電子監控巡查等防止作弊設備和系統,或發現作弊器材帶入考場不堅決糾正和不及時報告的;
(四)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謀取利益,縱容或夥同他人作弊的;
(五)違反招生考試迴避制度,應迴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六)其他違反招生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及其他公職人員在招生考試中,縱容其子女、親屬、請託人違反招生考試紀律,或為其實施舞弊行為提供便利,收受賄賂或謀取其他利益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八條 考區所在地紀檢監察機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生嚴重招生考試違紀和舞弊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對發生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其他有關責任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招生考試發生違法違紀問題,並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追究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國家和省各類教育統一考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監督舉報電話:略;
附2:省紀委監察廳嚴肅考風考紀“五個一律”
在省以上各類統一考試中,為嚴肅考風考紀、黨紀政紀,明確“五個一律”:
一、是對舞弊考生,一律取消當年成績和下一年高考資格。
二、是對參與或授意舞弊的公職人員,一律給予黨政紀處分。
三、是對參與或授意舞弊的領導幹部,一律先停職檢查,再作組織處理和黨政紀處分。
四、是對失職失責造成影響和後果的部門,一律追究責任。
五、是對參與或間接參與舞弊等違紀的領導幹部、黨員幹部、考生和考生家長,一律公開曝光。
“五個一律”不僅適用於今年高考,同樣適用於今後所有的各類統一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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