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市國土局市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嚴肅查處違法用地,加強土地執法管理的有關檔案精神,全面建立土地執法長效機制,堅決遏制和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用地行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發市國土局市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通知全文
一、加強土地執法動態巡查
建立國土、公安部門動態巡查和聯合執法機制。各級國土部門應明確巡查範圍和職責,市國土部門對轄市、區巡查情況監督每月不少於1次,轄市、區國土部門對本轄區巡查每月不少於4次,基層國土所巡查每月不少於8次。巡查工作中,未按巡查方案或計畫進行巡查,對違法用地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後不制止,應報告而未報告,或報告不及時,以及應立案查處而未及時立案查處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市國土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對各地開展執法巡查和違法用地執法情況每月通報,對當月新增違法占用耕地面積超過100畝、違法用地總面積超過200畝的(含上月發現違法用地未整改到位面積),所在轄市、區列入市土地執法重點督查地區,市監察、國土部門實施聯合督查。在違法用地整改到位、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到位前,暫停該地區農轉用審批。
二、建立風險保證指標制度
下達年度農轉用計畫指標時,按20%的比例扣除各地違法用地風險保證指標留存市本級。留存的指標優先用於各地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可以保留的違法用地項目補辦報批手續。全年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占用耕地面積比例超過8%,或土地違法案例被省及省以上國土部門直接查處的,提高該地區下一年度違法用地風險保證指標扣留比例。
三、執行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國土部門對已立案查處,並下達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及時移送監察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土地管理混亂,轄區一年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占用耕地面積比例超過15%,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或對土地違法問題不制止、不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給予有關轄市、區、鎮、街道行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各有關部門對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函告國土部門。市監察、國土部門負責對各地土地違法案件移送和辦理情況備案並每月督查。
四、加大土地聯合監管力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檔案要求,加大土地聯合監管力度。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委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屋產權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手續,工商部門不得辦理企業註冊登記。對正在查處的違法用地,國土部門應將項目違法用地情況及時函告上述相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等相關機構,相關部門、機構應停止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