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船意外傷害險

輪船意外傷害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作為乘客在乘坐商業營運的輪船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等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輪船意外傷害險
  • 釋義:保險種類
保險責任定義,身故保險責任,殘疾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範圍,

保險責任定義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業營運的輪船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之和不超過各對應項的保險金額。

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業營運的輪船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業營運的輪船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 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 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責任免除範圍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攻擊;
(八)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險人嚴重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於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險人乘坐非商業營運輪船期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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