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換勞動制

輪換勞動制,又稱“農民輪換工制度”。是指我國在礦山企業以及交通、鐵路部門從事裝卸搬運作業的部分職工中實行的一種勞動用工制度。企業可以從農村招收農民進企業做工,在工作期間為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職工待遇,但農民身份不變,戶口糧食關係不轉,期滿返回農村。企業另從農村招進職工,定期進行輪換。

在中國,實行勞動契約制有較長的歷史。在中華民國時期,1929年國民黨政府公布的民法債篇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1933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和抗日戰爭時期的《陝甘寧邊區勞動保護條例(草案)》等,都對勞動契約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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