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85.04.29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5.04.29
  • 實施時間:1985.04.29
國務院發布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已經印發各地試行。現根據我省情況,就有關具體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農民輪換工制度主要適用於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等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首先在開採、掘進、搬運、裝卸等重體力勞動的工種中實行。農民輪換工在同一工種工人中的比例,一般應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其他企業中的繁重體力勞動工種,需使用農民輪換工的,也可適當招用。
二、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應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內,按規定的手續報批。部屬企業,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省屬企業,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勞動局批准;地、市、縣屬企業,經同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同級勞動部門匯總,報省勞動局批准。
經批准實行單位產品工資含量包乾的礦山企業,自行招用農民輪換工的計畫,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備案,並由勞動部門協助安排招工。
三、招收農民輪換工的地點,要按相對集中招工的原則,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送請同級勞動部門審定。具體招收手續,由勞動力所在縣(市)勞動部門辦理。對礦山企業占地區、塌陷區和易災區,應適當多招收一些。
勞動契約一般由鄉政府與企業簽訂,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契約副本應報送當地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企業和農民輪換工都必須認真履行勞動契約,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契約:
(一)企業經上級機關批准關、停,契約無法履行的;
(二)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或其他勞動法規,經指出後仍拒不改正,農民輪換工本人要求辭職的;
(三)農民輪換工因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勞動紀律而被除名和開除,或因觸犯刑律而被判刑和勞動教養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的。
一方因上述(一)(二)(四)項理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契約時,一般應提前二個月通知對方。
五、農民輪換工在企業的工作時間,一般為三至五年。熟練期滿後,工資可比同工種固定工高一個等級;兩年後,可高兩個等級。實行計件工資或包工工資的,可不另訂工資標準。
六、農民輪換工因工負傷致殘,應回原地安置,並由招用企業發給一次性撫恤費。撫恤費標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不超過四千元;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不超過三千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超過二千元;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超過一千元。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費不超過五千元。撫恤費也可按《試行條例》的規定按月發給。
無論採取哪一種撫恤辦法,都應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予以明確。
七、企業按在礦農民輪換工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三交納管理費,其中:百分之二交勞動力所在鄉政府,百分之一交所在縣、市勞動部門。鄉政府和縣、市勞動部門要協助企業做好農民輪換工的招收、安置、管理、教育等工作。
八、地、市、縣屬的礦山企業,如執行《試行條例》和本通知規定確有困難,可由行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省勞動局批准後執行。
九、凡在本通知下達之前,企業使用農民輪換工發生病、傷、殘、亡, 已按原契約的規定處理的,一律不再改變,尚未處理的,按本通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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