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4]521號
【發布日期】1994-12-22
【生效日期】1994-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
(勞部發〔1994〕521號)
鐵道部:
你部《關於鐵路輪班工作制和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函》(鐵勞函〔1994〕494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為確保鐵路勞動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權利和促進生產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和《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針對鐵路運輸、施工生產特點,對於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即勞動者可實行輪班工作制,也可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186.6小時。
二、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按加班處理。
三、鐵路運輸企業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的,由鐵路局、廣鐵(集團)公司根據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晝夜實際工作時間,按不同崗位的作業特點自主確定不同的勞動班制。其他用人單位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四、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二)作業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四)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五、鐵道部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