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

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主要內容有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要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可以由用工單位和縣(鄉)有關單位簽訂,然後由縣(鄉)有關單位同農民輪換制工人簽訂相應的勞動契約;也可以由用工單位同出工的鄉(或村)及農民輪換制工人三方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簽訂後,各方認為需要進行公證的。可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契約書由簽訂契約各方各持一份。用工單位要編制《農民輪換制工人花名冊》,送當地勞動、糧食和主管部門備案。勞動契約的主要條款應包括:招用人數、招工條件、用工期限、生產任務、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工資和勞動保險待遇、違反契約的責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確規定的事項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6-02-04
  • 生效日期:1986-02-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收錄用,第三章 簽訂與解除契約,第四章 工資待遇,第五章 勞動保險,第六章 組織管理,第七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
(1986年2月4日)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關於改革勞動制度的指示精神和某些行業的特殊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礦山開採、地質勘探、海洋捕撈、鹽業生產、建築施工、裝卸搬運、鄉村郵遞以及其他在城鎮非農業人口中難以招收的工種,均可按本辦法招收農民輪換制工人。
第三條農民輪換制工人,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是職工隊伍的一部分,政治上應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一視同仁,但其農民身份不變,戶糧關係不轉。

第二章 招收錄用

第四條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必須在勞動工資計畫或上級核准的工資總額與工資含量包乾以內進行。
第五條招收農民輪換制工人,要儘先從經濟條件較差、勞動力富餘的地區招用。具體招工地區由用工單位提出,報當地勞動部門同意,實行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招工單位要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並按招收的人數向勞動部門交納一次性的招工手續費。
第六條農民輪換制工人的條件:
(一)政治表現好;
(二)年齡根據工種的不同為十六周歲至三十五周歲;
(三)身體健康;
(四)有一定文化程度;
(五)家庭勞動力富餘,能在用工單位堅持正常生產勞動。

第三章 簽訂與解除契約

第七條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要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可以由用工單位和縣(鄉)有關單位簽訂,然後由縣(鄉)有關單位同農民輪換制工人簽訂相應的勞動契約;也可以由用工單位同出工的鄉(或村)及農民輪換制工人三方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簽訂後,各方認為需要進行公證的。可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契約書由簽訂契約各方各持一份。用工單位要編制《農民輪換制工人花名冊》,送當地勞動、糧食和主管部門備案。
勞動契約的主要條款應包括:招用人數、招工條件、用工期限、生產任務、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工資和勞動保險待遇、違反契約的責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農民輪換制工人的使用期限,由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保護勞動力的要求確定,一般為三至五年。契約期滿如生產工作需要,在不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可以續訂一期契約。
第九條契約期滿,少數技術骨幹,經過市(地)勞動部門批准,可轉為農民契約制工人,重新簽訂契約。各種待遇按《山東省招用勞動契約制工人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勞動契約業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必須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廢止,否則應負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在執行契約中發生的糾紛,由主管部門調解,調解無效時由勞動部門仲裁,直至依照法律程式起訴。
第十一條契約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契約時,必須有正當理由,並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或另外兩方)提出,經協商同意,簽訂提前解除契約協定書。農民輪換制工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教育不改或觸犯刑律的,用工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契約。被解除契約的農民輪換制工人,原所在農村應予接收,並按用工單位的要求及時補充缺員。

第四章 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農民輪換制工人應有一定的試用期或熟練期,試用期或熟練期內的工資待遇,與同工種固定工相同。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其勞動態度、技術高低、貢獻大小評定,表現差的可以延期定級。新定的工資待遇應高於固定工。定級後與本單位固定工執行相同的工資分配形式和獎懲制度。
農民輪換制工人在契約期內享受同工種固定工的各項津貼待遇。
第十三條農民輪換制工人從進廠之月起給予一定的補貼。補貼數額可以根據工齡長短、工種條件的不同和用工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有所區別,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四條糧油供應。從農業人口中招收的農民輪換制工人,一律不轉戶糧關係,也不劃轉供應和兌換糧票。在單位工作期間,憑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招收的手續,由當地糧食部門依照同工種固定工人的定量標準,按比例收購價加費用供應糧油,當季有效,過期作廢。其差價補貼,由用工單位負擔。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患職業病回鄉後的口糧,憑有關證件也按比例收購價加費用供應。
第十五條契約期滿正常解除契約和有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契約的農民輪換制工人,年出勤達到用工單位規定的出勤工作日的,每滿一年,由企業發給一個月本人標準工資的辭退費(包括農民輪換制工人補貼)。

第五章 勞動保險

第十六條符合探親條件的農民輪換制工人在用工單位工作滿一年後,可享受探親假待遇。探親假每年十五天(含往返路程在內),標準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第十七條農民輪換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以三個月為限,醫療費和停工醫療期間的生活待遇與用工單位的固定工相同。因病或非因工傷愈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或停工醫療到期尚未痊癒的,用工單位可以辭退,不發辭退費。停工醫療到期尚未痊癒被辭退的,用工單位可依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酌情發給一至二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八條因工負傷,由用工單位給予免費醫療,並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生活費。醫療終結經指定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原所在農村安置。由用工單位按下列標準發給殘廢金:
(一)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根據固定工的有關規定按月發給護理費,直至死亡。
(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按月發給,直至死亡止。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其傷殘程度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一次性發給六至十二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因工致殘殘廢金。
(四)經原指定醫院確認,屬因工負傷舊傷復發,醫療費及就醫的往返路費由用工單位據實報銷。
第十九條非因工死亡,由用工單位一次發給兩個月本單位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三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救濟費。
第二十條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回鄉安置後死亡的,由用工單位發給三個月本單位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並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時止。其標準可在當地民政部門社會救濟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四元。但撫恤費的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的標準工資。也可由用工單位與簽訂契約的縣(鄉)協商,採取一次性支付的辦法。其標準為:供養一人者,發給一千五百元;二人者,發給三千元;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發給四千五百元;
第二十一條患職業病的醫療待遇和生活待遇,按固定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民輪換制工人在工作期間,由用工單位負責管理,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技術培訓。
第二十三條農民輪換制工人在工作期間,應遵守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愛護國家財產,保證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
第二十四條農民輪換制工人的勞保用品,由用工單位按同工種固定工的標準發給;離開單位時未到規定使用期限的,應歸還用工單位或作價給本人。勞動保護用品由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商業部門按規定統一供應。
第二十五條簽訂契約的縣、鄉或村要協助做好農民輪換制工人的更換、傷亡事故的處理等善後工作,並保證農民輪換制工人和家屬與其它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用工單位要按月向簽訂契約的縣、鄉或村(用工單位和本人簽訂契約的向鄉)交納相當於農民輪換制工人當月標準工資總額百分之三的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農民輪換制工人要向所在村交納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公益金。所分責任田、自留地應予保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授權省勞動局負責解釋。註:《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關於農民輪換制工人中少數技術骨幹轉為農民契約制工人的有關問題,按山東省勞動局《關於貫徹〈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的幾點意見》執行。
關於貫徹《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的幾點意見
省政府《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下達後,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請按照執行。
一、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要儘先從經濟條件較差、勞動力富餘的地區招用。若當地招收有困難,可以跨縣(市)或跨市、地招收,有關勞動部門應予支持。
二、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的批准許可權,按省政府魯政發[1986]127號文有關規定執行。即:市(地)、縣(市、區)屬單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查,中央、省屬單位由主管部門審查,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對於出現的減員或者到期輪換的,只要不超過原批准人數,可由市、地勞動部門組織補充或輪換,但應報省勞動局備案。
三、招用的農民輪換制工人,用工單位應根據從事的工種和生產崗位確定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或熟練期,試用或熟練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契約。
四、農民輪換制工人在契約期滿後,一般應組織輪換。如因生產、工作需要續期時,在不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可續訂一期契約。對乾滿一個契約期或續訂契約期滿後仍需保留的少數一線生產技術骨幹,經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報省勞動局批准可轉為農民契約制工人,按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契約,用工單位和本人從其入廠之月起按魯政發[1986]127號檔案有關規定補交退休養老基金。
五、在履行契約中雙方發生糾紛爭議時,按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和省政府[1986]127號文規定,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農民輪換制工人從進企業之月起,企業應給予一定的補貼。補貼數額可以根據工齡長短,工種條件的不同和用工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有所區別。補貼標準,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十七,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
為保證農民輪換制工人嚴格履行勞動契約,企業可將這項補貼代其存入銀行,契約期滿正常解除契約時,本息一次由企業付還本人。個人擅自解除契約的,此項儲金不予發給。
七、農民輪換制工人向所在村交納公益金後,所在村不得再向其攤派各種公益性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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