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職務)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軍官,軍職官員的統稱,一般指授予少尉以上軍銜的軍人,是世界各國統治階級賴以掌管軍隊的骨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官
  • 別名:軍職官員
  • 概述:軍職官員的統稱,一般指授予少尉以上軍銜的軍人
釋義
軍職官員的統稱。現代,一般指授予少尉以上軍銜的軍人。軍官是世界各國統治階級賴以掌管軍隊的骨幹,對軍隊的建設和部隊戰鬥力的提高,具有決定性意義。軍官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軍事、專業、文化、身體素質。其基本任務是:對所屬部隊實施領導、教育、訓練和管理,並指揮和帶領部隊完成作戰和其他各項任務。自有軍隊以來,就有指揮、管理軍隊的官員。中國各朝對其稱謂不一,一般稱“武官”,又稱“將校”“軍校”“軍吏”“將弁”“兵官”等。“軍官”一詞宋朝以後常用以泛指武職官員,如“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宋史・職官志》卷一六一),“大定十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金史・選舉志》卷五十二),“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升署一秩”(《明史・兵志》卷九十二)。元朝,官員分為民官、軍官兩類。在皇帝的詔令和典章中,軍官這一術語多有所見,如至元七年(1270)“定軍官等級”,九年“立軍官以功升散官格”,十五年“定軍官承襲之制”,二十年詔“軍官征戰有功過者,驗實跡升降”(《元史・選舉志》卷八十二)。清朝末年,“軍官”作為中國官制的規範性術語,在新軍中正式啟用;“武官”一詞,成為國家武裝力量派駐其他國家的外交代表、使館館長的軍事助手的專稱。光緒三十年十一月(1904年12月),清政府在《另定新軍官制事宜》中規定,新軍設“三等九級軍官”。翌年,清政府頒布的《陸軍官職表》,將軍隊官員分為軍官、軍佐兩類。宣統年間,又增設一類“軍屬”(軍用文官),軍隊官員遂成為三類。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皆相沿不改。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歷史上稱排級以上的各級軍事、政治、後勤和專業技術人員為幹部,在建軍初期有的也稱軍官。中國人民解放軍法定使用軍官名稱,始於195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頒行之時。該條例規定,“授予尉官、校官、將官、元帥軍銜者,均稱為軍官。”1965年取消軍銜制後,軍官稱謂亦停止使用。1988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為現役軍官。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官,是軍隊幹部的主體、國家幹部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預備役軍官法,對軍官的基本條件、來源和培訓,軍官的考核和職務任免,軍官的獎懲和待遇,軍官退出現役和預備役,預備役軍官的登記和徵召等,都有詳細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補充,平時主要來源於軍隊院校畢業的學員,同時接收地方高等院校畢業的學生和非軍事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徵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軍官根據所任職務的高低和擔任工作性質的不同,有不同的服役年齡和任職期限的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採取轉業由政府安排工作或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採取復員或退休的方式安置。在世界其他國家,“軍官”作為軍事術語正式使用,始於15世紀的法國軍隊。16世紀後,歐洲一些國家的軍隊中開始稱部隊(艦隊)指揮員和長官為軍官。17世紀30年代,俄國在“新制團”中開始使用軍官稱謂。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後,根據人民委員會的法令,全俄蘇維埃廢除了所有軍官官銜,紅軍的指揮人員和主管人員不稱軍官;1943年,蘇聯軍隊恢復軍官名稱。在不同國家和不同時期,軍官所指範圍不完全一樣。多數國家指獲得少尉以上軍銜的軍人;法國和東歐一些國家的法令規定,軍官只包括校官和尉官,準(少)將以上高級官員則稱將官;印度軍官包括將官、校官、尉官及士官,前三者稱委任軍官,士官稱非委任軍官;準尉,有的國家算作軍官,有的國家則不算軍官。為加強軍官隊伍建設,實現軍官管理制度化、法律化,各國都對軍官管理進行立法。有的是單獨的法典、法規,如美國的《軍官法典》《陸軍軍官法》;有的則在軍隊法(軍人法),如日本《自衛隊法》、德國《軍人法》中,專辟篇章規定軍官管理事項。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軍隊建設的需要,各國對軍官的培養、選拔、任用、考核、獎懲、銜級、工資、福利、退役等,都形成一套系統的制度。諸如,嚴格編制定員,實現軍官隊伍總體結構的合理化;嚴格依法“治官”,實現軍官升遷、進退制度化;嚴格考核制度,升優黜庸,鞭策軍官積極效忠統治階級;嚴格等級區分,以服制徽章標明各級軍官的地位與責任,提高他們的榮譽感和責任心;提高軍官的政治地位和物質待遇,穩定服役思想;完善退役制度,解除軍官的後顧之憂等。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