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63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55年02月08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二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經1988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由1988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條例。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
軍官服役條例 軍官服役條例,關於現役軍官服役管理的專門軍事法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曾先後頒布過4部《軍官服役條例》。
2000年12月28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為進一步明確其法律地位,使其與國家其他法律的名稱保持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將條例的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中華人民...
總政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現役軍官法》答記者問是在2001年01月0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簡介 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已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發布命令予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軍幹部...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條修改為:“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
1955年1月23日,中央軍委發布“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實行軍銜制,軍銜設定上比1953年條例草案減少兵種元帥、準尉兩級,共設6等19級。元帥2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實際未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係的法律...
現役軍官軍銜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的現役軍官軍銜,基本上實行一職編兩銜的制度,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正的《軍官軍銜條例》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的職務編制軍銜為上將,其他各職級的編制軍銜為:正大軍區職:上將、中將;副大軍區職:中將、少將;正軍職,...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 (1994年5月12日...
第五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第六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於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1954年9月通過)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決定(1954年10月通過)17.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二條為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利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實行軍官軍銜制度。第三條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第四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的服役性質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第五條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附屬檔案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軍銜標誌式樣 附屬檔案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附屬檔案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軍銜標誌式樣(略)附屬檔案二: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附屬檔案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軍銜標誌式樣 附屬檔案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附屬檔案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軍銜標誌式樣(略)附屬檔案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一)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二)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高等院校畢業學生;(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第二十七條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
1953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對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大校一級;將上將、準上將改稱大將、上將;將上尉、一級中尉、二級中尉改稱大尉、上尉、中尉;其它不變。1955年1月23日,中央軍委發布“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附屬檔案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軍銜標誌式樣 附屬檔案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附屬檔案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軍銜標誌式樣(略)附屬檔案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對撤銷軍官職務並取消軍官身份和被開除軍籍的軍官,取消其軍銜。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在服刑期滿後,需要在軍隊中服役並授予軍官軍銜的,按首次授予軍官軍銜的規定許可權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公布施行,有利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修正)(1988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14號令發布根據1993年4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修訂發布根據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1988年9月5日)1擁軍優屬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駐老山、者陰山前線 部隊指戰員家屬工作的通知(1984年7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尊重、愛護軍隊積極支持軍隊改革和建設的通知(1985年7月27日)中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的決議》是1978年8月1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於1989年1月1日失效。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的決議 發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時間 1978...
第一條 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隊伍素質,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現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規定,經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並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義務兵和士官。第三條 士兵必須牢固樹立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 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 (1994年5月12日第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8.20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2010.2.26)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2000.12.2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2010.8.28修正)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節錄)(2018.4.4)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2010.7.26修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94.5...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修訂)》指出了海軍軍官:海軍少尉、海軍中尉、海軍上尉、海軍大尉、海軍少校、海軍中校、海軍上校、海軍大校、海軍少將、海軍中將、海軍上將、海軍大將。中國人民解放軍在1955年和1988年兩度實行的軍銜制中,均將大校作為校級軍官的最高級別。1955年-1965年第一次實行軍銜制期規定,可以...
中國人民解放軍1955年---1965年和1988年開始,兩次實行的軍銜制度,都屬於永久軍銜性質。195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銜是軍官終身的光榮稱號,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1988年頒布、1994年修正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
特招對象必須具備《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規定的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相應的基本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治立場堅定,政治態度鮮明,堅決反對和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蝕;熱愛祖國,熱愛軍隊,熱愛專業技術工作,自願獻身軍隊科技文體事業;服從組織安排,團結協作,刻苦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