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恤費

軍人撫恤費是指國家給予因戰、因公而負傷、致殘軍人和犧牲、病故軍人及其家屬的撫慰優待經費。主要包括負傷費傷殘撫恤金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人撫恤費
  • 定義:國家給予因戰、因公而負傷、致殘軍人和犧牲、病故軍人及其家屬的撫慰優待經費
  • 包括:負傷費、傷殘撫恤金、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等
釋義,來源,

釋義

世界各國撫恤費的稱謂、標準、構成不同。美國對因公致傷、致殘軍人提供基本生活及醫療保健保障,對傷殘軍人按標準每月發給傷殘補貼,對因公殉職人員親屬發給撫恤金、賠償金,對低收入的父母按月發給補助金,對未成年的子女發給撫養費等。中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始於周代,“凡行軍,吏士有死亡者,給其喪具,使歸邑墓,此堅軍全國之道也”(《通典・兵二》)。經過長期的演變,順治十三年(1656),清廷制定了八旗官兵陣亡恤賞定例和陣傷恤賞定例;到清代末年,有了較完備、系統的《恤蔭恩賞章程》和恤賞制略,對傷、亡軍人分別按官位不同,給予恩恤銀、傷賞銀、恩賞銀。1927年7月,國民黨政府公布了《國民革命軍戰士撫恤暫行條例》和《陸海空軍戰時撫恤暫行條例》。中國土地革命戰爭時期,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相繼頒布了《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和《紅軍撫恤條例》,規定對傷殘軍人按年發給優恤費,對死亡軍人家屬給予撫恤金。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各邊區、解放區都有對傷殘軍人和死亡軍人家屬給予撫恤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1月,國家制定頒發了對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的優待暫行條例和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88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軍人撫恤費的項目、條件、標準、發放辦法等作出了全面的規定。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頒發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撫恤費的內容包括:①負傷費。軍人因戰、因公負傷,根據軍隊衛生部門的傷情等級證明,由軍隊財務部門發給一次性負傷費。②殘疾軍人撫恤金。軍人因戰、因公負傷和因病致殘後,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和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傷殘等級,由部隊定期發給殘疾撫恤金;退出現役後,由政府民政部門定期發給殘疾撫恤金。③死亡撫恤金。軍人死亡撫恤金分為一次性撫恤金、特別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3種。一次性撫恤金,根據軍人死亡性質(烈士、因公犧牲、病故)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對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者,還可按比例增發。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死亡時加發特別撫恤金,現役軍人由軍隊發給死亡軍人家屬。離休退休軍人,生前在軍隊安置的,由原管理單位發給死亡軍人家屬;在地方安置的,由所在地的省軍區發給死亡軍人家屬。定期撫恤金也稱定期生活補助費,從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犧牲、病故的下月起,在規定期間內,由部隊按死者生前工資逐月發給其遺屬。從規定期間的下月起,對隨軍無固定收入的配偶,發給定期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生前的職務等級確定;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其工資收入低於生活補助費標準的,由軍隊補足差額部分。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的未滿規定年齡或雖滿規定年齡但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以及經批准投靠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也發給定期生活補助費。不符合隨軍條件,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遺屬,從規定期間的下月起,由政府民政部門按固定金額逐月發放。④喪葬費。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犧牲、病故後,發給其遺屬一定數額的喪葬費。義務兵犧牲、病故後的喪葬費,按實際情況由有關單位掌握報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撫恤費標準執行。

來源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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