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行政規章
- 性質:軍事法檔案
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或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總部共同制定的軍事法檔案。如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發布的《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建設部、總後勤部發布的《軍隊房地產租賃管理辦法》等。...
軍事法規泛指國家機關制定頒布的一切軍事規範性檔案。如軍事法律、軍事法規(軍事行政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行政規章)等。與廣義上的軍事法律可以通用。如“軍事法律彙編”又可稱“軍事法規彙編”。有時也特指某國家機關制定頒布的軍事規範...
軍分區是在地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屬省軍區領導,受省軍區和中共地(省轄市、自治州、盟)委署的雙重領導,負責所在地區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人民武裝部 在縣(旗)、大城市的區、部分縣級市設人民...
中央軍委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的活動,擬定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軍事行政法規草案的活動,以及擬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有關總部聯合發布的軍事行政規章草案的活動,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於1990年4年6日頒布,1990年4月6日開始實施。全法共由九章,總計108條所組成。條例信息 【法規名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 【一級分類】軍事法規 【二級分類】軍事訓練法 【頒布部門】中央軍委 ...
《國防交通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國防交通活動的軍事行政法規。1995年2月2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該條例分為總則、管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軍事代表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軍事代表工作的軍事行政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於1978年6月29日公布,共10條。 [1] ...
第三條 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提高國防動員能力,保障國防動員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的準備、實施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國防...
現行國防法規是現行國防法規中國現行的有效的有關國防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法規簡介 現行國防法規是中國現行的有效的有關國防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
國家和軍隊關於軍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國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軍事法律、軍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軍事行政規章、軍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依法建立起來的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項制度。基本功能是從軍事法律制度上,保證國防建設和軍事...
關於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規定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79年5月10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工作的一個軍事行政法規。共6條。主要內容:(1)對軍事設施要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以保障經常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2)各地軍事設施的...
軍事訓練法規是軍事訓練中建立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總稱。旨在規範訓練活動,提高訓練質量。中國人民解放軍訓練法規有三個層次:一是 1990 年中央軍委頒發的統管全軍訓練的基本法規《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從訓練的行政組織、管理活動、...
(2)法規通常以發布令的形式公開發布。涉及軍事秘密不宜對外公開的,以檔案形式發布。法規的發布令包括:批准機關和發布機關、序號、法規名稱、通過或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內容。(3)軍事規章、軍事行政規章發布後,應按規定將該...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法規,並按照規定的程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定、辦法、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軍事規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規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並由國家強制保證實施的用以調整軍事社會關係的各項法律規範的總稱。軍事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極其授權的國家機關制定並頒布,由軍事司法機關和軍事行政執法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各種違反軍事法的行為採取制裁措施。引申 政府...
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安全工作,鞏固和提高戰鬥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安全工作,是指軍隊為防止和減少事故,保證人員和裝備、財產安全所進行的管理活動。全軍的安全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軍事法規、...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而制定的條例。該條例於1995年6月3日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並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而修訂...
飛行管制規則,為管制航空器的空中活動而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飛行管制規則,為管制航空器的空中活動而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指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國務院、中央軍委重新發布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七)完成上級軍事機關賦予的與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八條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遵守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裝備性能,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