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規起草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的規定,軍事法規起草的主要內容有:(1)列入各級立法規劃、計畫的法規,由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起草。法規內容涉及幾個部門業務的,由負主要責任的部門或負責法制行政工作的部門組織起草,其他部門應積極協助。(2)法規通常包括:名稱、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行為規範及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其內容用條文表達。法規的措詞需用規範性語言,文字要簡潔、明晰、準確。(3)起草的法規對某一事項作出的規定與其他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或將取現代法規的,應寫明新規定的效力範圍,被取代的法規必須在新起草的法規中寫明予以廢止。(4)法規草案擬出後,應將草案連同簡要說明印發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起草單位應充分考慮這些意見,並通過對草案的修改吸收其合理部分;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協商仍有分歧的,上報時要說明情況和各自的理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法規起草
-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