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交通工作方面檔案的總稱。
軍事交通工作方面檔案的總稱。
軍事交通工作方面檔案的總稱。軍事交通工作規章,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國防科工委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以及軍區、軍兵種單獨或聯合制定頒發的軍事交通工作規章,其表現形式通常為規則、標準、規定、辦...
《國防交通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國防交通活動的軍事行政法規。1995年2月2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該條例分為總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保障計畫、工程設施、保障隊伍、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軍事運輸、...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設鐵路國防交通工作職能機構,主管鐵路國防交通工作。第九條 承擔鐵路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鐵路國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二)參加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施工和竣工驗收;(三)按照國家規定在本管區鐵路...
軍事交通工作法規,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法律規範性檔案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務院依據立法程式,單獨或聯合制定頒發的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法規,其表現形式通常為條例。它主要規定軍事交通工作的指導方針、原則、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任務分工、軍事運輸、交通保障、物資儲備、教育訓練等重要問題。是軍事交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國防交通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防交通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的國防觀念。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
軍事交通運輸指組織實施軍事運輸和交通保障的專業工作。主要包括陸地、水域和空中交通運輸。軍隊作戰保障和後勤保障的組成部分。軍事交通運輸的主要任務是利用國家、社會和軍隊的交通運輸資源,保障部隊機動和裝備等物資供應。是戰爭準備的重要內容、部隊機動的主要手段、後勤保障的中心環節,對國防、軍隊建設和戰爭進程與結局...
軍事交通是指用於軍隊移動和軍事運輸的交通線及其設施、運輸工具和管理機構的統稱。以民用交通為基礎,並根據軍事交通的需要進行相應的建設。例如交通線路和設施要具備相適應的通過能力和運輸能力;交通網路的構成和主要交通線的走向,有利於國防、軍事基地的布局。對重要的交通線路和樞紐、橋樑等設施,採取隱蔽、偽裝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隨著軍隊裝備的改善和國家交通運輸的發展,軍事運輸也得到相應發展,完成了抗美援朝作戰、邊境自衛反擊作戰和抗洪搶險等軍事運輸保障任務,逐步建立了軍運機構和規章制度,增強了軍事運輸的綜合保障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保障了國防現代化建設和軍隊作戰的需要。1998年抗洪搶險中,軍事交通運輸部門在57...
空軍和高炮部隊擊落襲擊後方交通線的敵機2390架,在朝鮮戰場建立起“打不爛、炸不斷的鋼鐵運輸線”,保障了抗美援朝作戰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軍隊和政府部門均設有軍地一體,上下貫通的各級交通保障機構,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包括《國防交通條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在內的各種國防交通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被征民用運力交接後,民用運載工具以及相關設備由使用單位管理,並負責安全防護、後勤保障和技術維修等工作;相關操作、保障人員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調配。第十七條 被徵用的民用運載工具需要加裝改造的,由市國民經濟動員機構會同市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使用單位組織實施。承擔加裝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和技術...
第七條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國民經濟動員機構,根據平戰結合、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按照國家、軍區的總體規劃和任務,編制本省民用運載工具及相關設備貫徹國防要求規劃和實施計畫,報省國防動員機構批准後執行。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運載工具及相關設備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的管理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每年對預征民用運力進行一次動員編組並造冊登記,對編組民用運力應當定期組織集中查驗,並將查驗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第十五條 人民武裝動員機構應當會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軍隊負責軍事交通運輸工作的部門,結合運輸生產任務,採取集中訓練、崗位訓練、以工代訓和...
設有司令部、政治部、財務部、軍需部、衛生部、軍械部、車船部、油料部、基建營房部、軍事交通部、軍需生產部等;轄有20多個部隊、院校、物資供應和科研等各類性質的直屬單位。總後勤部的基本任務是:計畫和實施全軍後勤工作,制定並監督貫徹後勤工作條令與規章制度,組織全軍後勤教育訓練和科學研究。(4)總裝備部 ...
四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軍供站應制定明確的工作職責和個人崗位職責,做到定崗定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第十八條 軍供站應在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導和軍事代表辦事處的指導下,積極協調鐵路、交通、糧食、燃料、衛生、公安、財政、工商、稅務、通信、電力、供水等有關單位(部門),優質、快速、準確、安全、...
1957年,總參謀部、總後方勤務部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汽車拖拉機管理條例》(草案),車輛勤務工作逐步走上正規化軌道。20世紀70年代後期,總後勤部組建了車船部。1979年,總參謀部、總後勤部聯合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車輛管理條例》,1988年對該條例修訂後重新頒發。1992年,總後勤部車船部與軍事交通部合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