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交通工作法規,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法律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交通工作法規
- 定義: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法律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軍事交通工作法規,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法律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軍事交通工作法規,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法律規範性檔案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務院依據立法程式,單獨或聯合制定頒發的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法規,其表現形式通常為條例。它主要規定軍事交通工作的指導方針、原則、機構設...
本條例所稱國防交通,是指為國防建設服務的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電通信等交通體系。第三條國防交通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面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應當重視國防交通建設,為國防交通工作...
第三條 國防交通工作在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面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國防交通建設,為國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交通、公安、郵政、通信、航空等有...
軍事交通工作方面檔案的總稱。軍事交通工作規章,軍事交通工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國防科工委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以及軍區、軍兵種單獨或聯合制定頒發的軍事交通工作規章,其表現形式通常為規則、標準、規定、辦法、...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設鐵路國防交通工作職能機構,主管鐵路國防交通工作。第九條 承擔鐵路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鐵路國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二)參加鐵路國防交通工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電信等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
鐵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郵電通信等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第五條 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國防交通建設,把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第六條 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應當根據上級國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百問百答》是202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家交通戰備辦公室。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16年9月3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
國防交通運輸法規 國防交通運輸法規,國家保障軍事人員和軍用物資運輸以適應戰爭需要的鐵路、公路、航空、水運和郵電等方面的法規。
主管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電信的行業管理部門為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國防交通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事業費列入本級財政...
鐵路、交通、航運、航空、郵政、通信、管道運輸、公安交通等部門(以下統稱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並接受同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指導、檢查、監督。第六條 國防交通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各級財政、審計...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國防交通工作,並為國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國防交通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第五條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國防交通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全省國防交通工作。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鐵路、道路、水路、航空...
軍事交通是指用於軍隊移動和軍事運輸的交通線及其設施、運輸工具和管理機構的統稱。以民用交通為基礎,並根據軍事交通的需要進行相應的建設。例如交通線路和設施要具備相適應的通過能力和運輸能力;交通網路的構成和主要交通線的走向,有利於...
軍事交通運輸工作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事交通運輸工作,主要包括軍事運輸、交通保障、車輛勤務、陸空軍船艇勤務、專業訓練和科研等。軍事運輸,即武裝力量運用各種運輸方式運送人員和物資裝備的活動。其按運輸方式,分為鐵路...
在國務院有關部委也設定了交通戰備辦事機構,負責鐵路、公路、水路、航空交通運輸和郵電通信行業的國防交通工作。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於1993年頒布《國防交通條例》,2003年頒布《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伴隨著國家交通事業發展,貫徹落實國防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軍隊和政府部門均設有軍地一體,上下貫通的各級交通保障機構,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包括《國防交通條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在內的各種國防交通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保證了國防交通工作步入正規化、現代化建設軌道...
鐵路、民航負責國防交通工作的機構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業在我省的運力情況,報送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時報送相關資料和情況或報送的資料和情況不符合要求的,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報送或重新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