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
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
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汽車、
電車、電瓶車、機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定值保險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契約。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
(二) 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契約約定為非營運企業或機關車輛的自燃;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保險車輛在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 暴風、龍捲風、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土石流、滑坡;
(五)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 戰爭、軍事衝突、
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三) 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4、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扣分達12分,仍然駕駛機動車的。
5、利用保險車輛進行犯罪活動;
(七)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 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按契約約定為非營運企業或機關車輛不受此限);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 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 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 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 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 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 機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
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契約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契約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契約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詳細算法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契約簽訂的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例如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 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此外,車損險是費率浮動的險種,車主在續保時
保險公司會根據出險和理賠的情況進行動態的調整,比如某保險公司設定了12個
車險費率調整等級,等級最高的為十二等級,其保險費將調整為200%;等級最低的為一等級,其保險費將調整為50%。
注意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新車購置價,因為超過的部分無效。
賠償細則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
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額確定方式
確定車損險保額的方式有三種:
(1)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按照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額,這個購置價是指市場上投保當時同種車型的價格加上購置費的價格。這種投保方式,保險公司認為是足額投保,出險時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
(2)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來確定保額,實際價值是指用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的價格。這種投保方式,雖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費,但是從保險上講屬於
不足額投保。在出險時,要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償。而保險公司不賠的比例往往會多於省去的那部分保費。)
賠償相關
(1)賠償項目:
包括被保險車輛由於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壞而產生的修理費用,以及您對車輛採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險車輛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況下拖運費
在搶救過程中使用他人(非專業消防單位)的消防設備所消耗的合理費用因搶救而損壞他人財產,應該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部分
非僱傭拖車在拖運途中發生
意外事故,導致保險車輛損失擴大的部分 )及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賠償額度:保險公司會根據您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所有應賠償總金額的85%-95%(其餘部分為保險條款規定的免於賠償部分)。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賠償85%,負主要責任的賠償90%,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2%,被保險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常見除外責任
(1)由於車輛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比較常見的有?
答:(1)發動機因其內部原因發生爆炸或爆裂、輪胎爆炸等。
(2)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等發生問題造成的火災。
(2)車被吊車砸壞了,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
答:要分情況而定,吊車的吊物脫落以及吊鉤吊臂或其它零件的斷落,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但是吊車本身在操作時由於吊鉤、吊臂上下起落砸壞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3)能把小事故留到一起報案嗎?
答:最好不要這樣做。因為事故責任和損失程度不好確定,而且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4)車在積水中起動使保險車輛的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
答: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5)飛來的小石子將我的車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碰碎,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
答:在車損險部分,玻璃單獨破碎屬於除外責任,保險不負責賠償。但是如果您加保了
玻璃單獨破碎險後,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6) 車被樓上撒下來酸性液體或油漆污染,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
答:條款中規定因為車輛的自然磨損、朽蝕、故障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費率表
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險費率
黨政機關、事業團體 非營業客車 | 機動車損失保險 |
1年以下 | 1-2年 | 2-6年 | 6年以上 |
基礎保費 | 費率 | 基礎保費 | 費率 | 基礎保費 | 費率 | 基礎保費 | 費率 |
6座以下 | 285 | 0.95% | 272 | 0.90% | 269 | 0.89% | 277 | 0.92% |
6-10座 | 342 | 0.90% | 326 | 0.86% | 323 | 0.85% | 333 | 0.87% |
10-20座 | 342 | 0.95% | 326 | 0.90% | 323 | 0.89% | 333 | 0.92% |
20座以上 | 357 | 0.95% | 340 | 0.90% | 336 | 0.89% | 346 | 0.92% |
車損險
理賠算法
按照該型號車當時的市場新車價格來上險;在全損理賠時,保險公司只會賠償車主購買該車的實際費用,這就是“損失補償原則”,損失多少補多少。
理賠原則
在二手車出險而並非全損的情況下,所換的配件都是按照新的原裝價格進行理賠的。二手車損壞需要修理時,是按照新的配件進行修理,所需費用是新車配件的費用,同時維修也是按當下的維修工時費用標準計算。假如投保的車出險狀況嚴重,需要更換較多的零件,有可能所花費的修理費用比該車的現價還要高。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很可能超過車主購買該車的實際費用了。而且損毀已經折價的零件,換回來的是原裝零件的賠償,這其實對車主是比較划算的。
如果協商以實際購買價上保險,這種情況二手車損險計算方法也有新變化。在理賠時,所換配件也會在原裝價格的基礎上打折扣,車主將得不到原裝配件價格的全額賠償。
義務
車輛損失險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訂立保險契約時,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涉及保險車輛的重要事項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等的相關情況。投保人對重要事項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等相關情況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到保險人的合理收費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單項下的相關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賠款。重要事項指投保車輛的車主、廠牌型號、車輛類型、核定載質量、新車購置價、新車初次登記年月、上期保險期限內的賠款記錄等。
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簽訂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單另有約定的,應在約定時限內交清保險費。否則,對於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改裝、加裝等,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人延誤時間致使保險責任和事故損失無法核定或損失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車輛在廣場、停車場、住宅小區或非公路和非城市道路上發生單方責任事故且不涉及人員傷亡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應保護現場並迅速通知保險人查勘。未保護現場或未通知保險人查勘,致使保險責任無法確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義務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保險費及其支付方法等內容。
保險人應24小時受理被保險人的出險報案,保險人接到報案後應及時查勘現場或明示處理意見。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情節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指引及有關資料,並應跟蹤服務。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有充分理由認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及保險契約規定義務而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應當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書面索賠資料後,應及時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一)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定後10天內支付賠款;
(二)對屬於保險責任但尚未達成賠償協定的,應當根據現有資料和有關證明,在60天內先預付可確定的最低賠償金額內的一定數額賠款;
(三)經審核索賠資料後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四)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業務和財產情況以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追究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保險雙方的義務要認真履行,按照流程規章辦事是很有必要的,這樣也能從每一次的事情中總結出來各種經驗,避免下次在犯同樣的錯誤。
區別
車輛損失險主要針對於投保車輛本身的損壞,而第三者責任險是針對投保人使用保險車輛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這兩種保險有嚴格的區別,但均不包括駕駛員本身的保險。為了能夠得到完整的經濟保障,應儘可能將兩種險種一併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