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
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
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殆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
保險人在
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
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險: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
毆鬥、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
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一)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契約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
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投保
車上責任險的
投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選擇座位投保,一種是按照核定座位數投保。前者的費率一般規定為
賠償限額的0.9%,後者為賠償限額的0.5%。小章以前是按照核定座位數的方式來投保的,所以應該繳納的
保費是250元,計算公式為1萬元×5×0.5%。而這次,小章是按照選擇座位的方式投保的,
保額沒有變,還是1萬元,座位數為兩個,所以計算公式應該是1萬元×2×0.9%,最後結果為180元。用這種方式
投保,每個座位的保費相當於90元。
大多數
保險公司都是按照類似的方式來設定車上責任險條款的,但也有保險公司的條款有所不同,值得投保人關注。例如,平安保險公司的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雖然也採用兩種方式承保,但這兩種方式和其他公司有所不同。投保人可以按照駕駛員責任投保,也可以按照乘客責任投保。駕駛員責任承保風險比較大,費率為0.9%,乘客責任承保風險比較小,費率為0.5%。在平安保險公司
投保車上責任險,繳納的
保費就要少一些。這兩個座位的保費分別是:駕駛員座位90元(1萬元×0.9%);乘客座位50元(1萬元×0.5%),總計保費為140元,可節省40元保費。
責任險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不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 ,造成了人員傷亡或
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導致您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以及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由
保險公司承擔
賠償責任。
保額如何確定
關於保險賠償
(1)
賠償項目:車上人員傷亡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為準,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每座賠償限額。具體費用包括:搶救費、醫藥費、
誤工費等。
(2)賠償額度:
保險公司會根據您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所有應賠償總金額的80%-95%(其餘部分為
保險條款規定的免於賠償部分)。被
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賠償80%,負主要責任的賠償85%,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0%,被保險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常見除外責任
(1)駕駛員緊急剎車造成乘客傷亡,該不該賠付?
在交通事故中,因為車與車發生碰撞導致司機、乘客的意外傷亡,如果您
投保了車上責任險,由
保險公司負責
賠償。但如果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緊急剎車導致的本車人員傷亡,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2)我投保了車上責任險,車上3人受傷,保險公司為什麼只付了1個人的賠款?
因為在車上
責任險在投保時,必須指明投保座位數,在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僅承擔投保座位數以內的責任。所以,如果您只投保了一個座位,不管出事時幾人受傷,保險公司只賠償一個人的損失。
汽車保險
開汽車一定要使用保險,為什麼要這么做?這是一種安全方法的意識。可能很多的朋友在此過程中是比較忌諱的,因為它可能會帶來切切實實的傷害。或者是在這種傷害的過程中,顯現出個人主觀意願中不希望達成的。因為保險的含義,就是在出現問題的時候進行相應程度的補償。它是一種生活安防效果的體現。
保險是有很多種類的,車險也是同樣的概念,那么這些細節是需要了解的。汽車
責任險的含義是什麼?汽車責任險,這是一種比較普通的說法,它的全稱是
車上人員責任險。通過名稱就是知道它的價值功用,作用和效果了。概念的釋義是一種
車輛商業險的附加險,主要負責的是賠償因為交通意外而造成的車輛人員傷亡。它是有著特殊性的體現。主要依託於車輛之中的人員傷亡,而投保的範疇是鎖定在使用投保車輛的人員。因為汽車的損害分為兩大類型,首先是車輛受到的損害,其次是與車輛相關的人員的損害。
案例
案情:古英(化名)是
義烏市蘇溪鎮人,家有60多歲的父母和讀書的兩個孩子及其在家務農的妻子,一家五口主要靠古英開自備
桑塔納轎車載客維持家用。
2003年11月21日,古英將其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向
金華某
保險公司投保了
基本險和
附加險中的車上責任險(車上座位)每座2萬元,
保險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04年11月21日止。保險契約約定,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致使
保險車輛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
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
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2004年3月28日晚,古英因僱車人要求駕駛已
投保的
桑塔納自備轎車,從義烏蘇溪到東陽江北街道辦
廣福路南側,於車內遭犯罪分子搶劫殺害。
2005年4月19日,古英的法定繼承人以古英已投保駕駛員
座位險2萬元為由向婺城區
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理賠。
金華某
保險公司認為,古英在車上遭搶劫遇害,不屬於車上人員險,保險人不應承擔責任。
原告認為,車上責任險是按座位收取
保險費的,不管是誰坐到車上,都應承擔
保險責任。當被
保險人在
保險車輛上時,應視為車上人員,屬保險責任範圍。即只要在保險車輛使用過程中造成車上人員人身傷亡,保險人就應在保險限額內計算
理賠。
評析:保險法第52條規定,
人身保險契約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古英與
金華某
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契約,是
財產保險契約,屬
責任險範疇。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古英與金華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契約,也明確了
保險人承擔的
保險責任,是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金華某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應為
投保人古英對他人依法應承擔的
民事責任。被保險人古英的人身遭受損害,不屬於第三人所發生之損害。故本案古英的意外身亡,不屬古英與金華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