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貨物責任保險

車上貨物責任保險

車上貨物責任保險是指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該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貨物責任保險。

(1)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承擔的車上貨物損失金額未超過保險契約載明的責任限額時:

賠款=應承擔的賠償金額×(1—20%)

(2)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承擔的車上貨物損失金額超過保險契約載明的責任限額時:

賠款=責任限額×(1—免賠率)[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上貨物責任保險
  • 類型:保險條例
  • 分管:車上貨物
  • 相關案件:200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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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7年3月3日,郭某為自己的營運貨車投保了車損險8萬元,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車上貨物責任險5萬元,保險期限為2007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3日。2007年5月8日郭某在為某一家電商場運輸一批價值3萬元的電風扇時,因所行路面塌陷使貨車車體傾覆,造成貨車及車上貨物損失,郭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出索賠申請。經過保險公司現場勘察,本次事故共造成如下損失:貨車維修費8000元,電風扇完全損毀和貶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發生時路邊行人哄搶的損失3000元,合計16000元。保險公司經過理算,核定賠款金額為10800元,並向被保險人郭某說明了理賠的根據。被保險人郭某認為保險公司核定賠款金額距自己的損失相差過大,保險公司沒有盡到補償義務,於是將保險公司起訴到人民法院。
車上貨物責任保險

理賠焦點

郭某認為自己在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基礎上,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這項附加險,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投保程式,並且在責任起始前足額支付了保險費,完成被保險人的義務理應得到保險人提供的各項服務保障。本保險車輛是因為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損毀,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沒有對其所發生的損失給予應有的賠付,是一種嚴重的違約行為,申請法院對其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理賠結論

法院經過法庭調查和認真審理,認為:
1.郭某的貨車屬於營業性質貨車,在保險條款第八條中做了如下規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8%,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0%,負全部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本次事故的車損部分8000元屬於單方肇事情況,免賠15%符合相關規定。
2.對於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所載貨物的全損和貶值金額計5000元,是依照車上貨物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賠償處理的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3.本次事故中發生的因路人哄搶所產生的損失3000元,不在保險公司所應承擔的責任之內,在車上貨物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責任免除中規定,在事故發生時因偷盜、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造成的貨物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
法院最終判定保險公司勝訴,依據法院判決結果,保險公司支付被保險人賠款:貨車損失6800元;車載貨物損失4000元,總計10800元。

本案點評

1.被保險人遭受保險標的事故時,應儘可能地保護現場,應付突發事件頭腦要清楚,必要時報警求助,避免擴大損失。
2.當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索賠時,應仔細閱讀保險契約文本中的保險條款,不清楚的問題可以申請保險公司的業務諮詢,以減少理賠爭議中發生不必要的費用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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