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
第三章 規劃
第四章 建設
第五章 管理
第六章 獎懲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路南石林風景資源,發展旅遊事業,促進地方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石林風景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應當圍繞風景資源制定全面保護開發利用規劃,採取綜合保護措施和手段,保持和突出原有的峰林型岩溶地貌和地方民族風情特色。
第三條石林風景區位於路南彝族自治縣境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尊重和保障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在石林風景區進行開發、建設和經營活動的,必須照顧路南彝族自治縣和當地少數民族的利益。
第四條保護石林風景區人人有責。在石林風景區內進行活動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保護
第五條經國務院批准的《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350平方公里保護區,為本條例的保護範圍,並劃為三級分別予以保護。
一級保護區,為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雲洞、奇風洞、長湖、月湖、大疊水等七個風景遊覽區,及大小石林至乃古石林至芝雲洞的風景沿線,面積15.76平方公里。
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外圍的景觀保護區域,面積28.14平方公里。
三級保護區,為二級保護區以外的環境協調區域,面積306.10平方公里。
第六條各級保護區範圍,應當標明區界,立碑刻文。各種標記、界碑不得移動、損壞。
第七條保護石林風景區原有的自然風貌,防止人工化和城市化傾向。在一級保護區內,除按規劃統一設定必要的遊覽設施外,不得新建其他設施;在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與風景和遊覽無關或者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和設施。
原有設施不符合上述規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八條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地質地貌和自然景觀,禁止隨意題字和刻畫石景;禁止損壞和銷售石峰、石芽和石筍、石鐘乳、石柱及其他石景。在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開山採石、挖沙取土、開墾荒地。
第九條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花草樹木和自然植被。不得砍伐、攀折、刻劃樹木;不得踐踏、採摘花草;不得在一級保護區內放牧和野炊。
在石林風景區內的所有樹木,依法劃定的權屬不變,確需砍伐的,必須先經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再報縣林業管理部門辦理砍伐手續,並按規定補種樹木和交納育林基金。
第十條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野生動物,不得傷害和捕殺。
第十一條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人文景觀。不得刻劃、塗抹、損壞或者破壞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蹟和革命遺址、園林建築;不得進行有損本地區民族風情的活動。
第十二條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公用工程設施、遊覽設施、生活服務設施,不得損壞和破壞。
第十三條石林風景區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亂丟果皮、紙屑和亂倒亂堆垃圾、廢棄物。
第十四條石林風景區的水庫、長湖和溶洞內的水體,按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保護;月湖、大疊水、石林湖、劍峰池及其他水體,按Ⅲ類標準保護。
第十五條嚴格保護石林風景區的大氣環境。風景區為煙塵控制區,一切鍋爐、窯爐都必須採取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符合國家規定的煙塵排放標準。
第三章 規劃
第十六條石林風景區規劃的編制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
第十八條經批准的石林風景區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如確實需要對規劃作重大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昆明市人民政府和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再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九條石林風景區內建設工程的立項、選址和定點,應當符合石林風景區規劃,在辦理審批手續前,須先經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再按規定逐級上報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昆明市人民政府和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每屆任期內,應當定期確定任期建設目標,全面檢查石林風景區規劃實施情況,並分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建設
第二十一條石林風景區的建設,應當嚴格按照規划進行。各項設施應當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各種構築物、建築物必須在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方面,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在石林風景區內建設各項設施,除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在施工前必須經風景區管理機構按批准檔案核查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工程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各項設施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損壞;施工結束,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並提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二十四條應當多渠道籌集石林風景區建設資金。昆明市和路南彝族自治縣兩級人民政府,每年都必須有計畫地投入一定的建設和維護資金;對規劃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投資外,還可以採取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
第二十五條石林風景區的風景資源和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依賴石林風景資源進行經營活動和使用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繳納風景資源使用費和設施使用費,用於石林風景區維護和建設。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加強石林風景區的環境綠化,各景區周圍荒地和相互間道路沿線的綠化,應當按照綠化規劃組織實施;各景區內零星分散土地的綠化,應當與周圍景物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石林風景區人文景觀的建設,應當維護歷史風貌,突出地方民族特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傳統的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八條石林風景區依法設立管理機構,在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對風景區的資源保護、開發建設、社會治安、經營服務和遊覽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設在石林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石林風景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在業務上對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並負責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支持和幫助其行使統一管理的職權。
第三十條石林風景區的土地,應當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
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需要占用石林風景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都必須先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劃撥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一條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有權對石林風景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建立採石取沙管理制度。石林風景區內的農戶和單位,確需自用的少量沙石料,應當在二級保護區域以外,由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地點限量採取。
石林風景區內的沙石料不得向區外銷售。
第三十三條石林風景區的文物古蹟、革命遺址、古樹名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維護,制定防火、避雷、防震、防蛀等專項措施。
第三十四條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搞好花卉樹木的撫育管理,並建立健全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在石林風景區進行經營活動,必須先經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再按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並接受監督管理,在指定的地點守法經營,文明經商,不得遊動叫賣和強行兜售商品。
第三十六條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污水、垃圾,不斷改善環境衛生,加強監督和檢查。對石縫、溝谷、溶洞和湖塘等不易清掃的地方的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定期清理,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景觀。
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加強對飲食和服務業的衛生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對不符合規定和衛生要求的要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當地交通、公安等部門做好遊客和車輛的疏導工作。
凡進入石林風景區的一切車輛,應當遵守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規定,並服從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加強石林風景區的治安、安全管理,嚴厲打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家財產和遊客安全,對險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險地段,要定期檢查,設定安全標誌,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九條對遊客做好愛護石林風景資源和一切設施、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衛生等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和組織遊客進行科學、文明、健康的遊覽活動。
第四十條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對石林風景區的歷史沿革、發展變化、資源狀況、範圍界限、生態環境、各項設施、開發建設、旅遊接待、經營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統計研究,形成完整資料,妥善保存。
第六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具有下列成績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貫徹執行本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二)保護風景資源成績突出的;
(三)執行風景區規劃成效顯著的;
(四)為開發建設石林風景區作出貢獻的;
(五)依法管理石林風景區卓有成效的;
(六)在其他方面對石林風景區作出特殊貢獻的;
(七)檢舉、控告違反本條例行為有功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
(一)造成或者足以造成石林風景資源損壞的,由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根據情節給予罰款;
(二)未經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石林風景區規劃、違反本條例有關建設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配合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並可根據情節給予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給予批評、警告,需要收回和吊銷有關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的失職行為,或者濫用職權,擅自改變規劃的,對負直接責任的單位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國家有關行政處分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獎勵和處罰的具體辦法,由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當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石林風景區違反本條例,適用本章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就提請審議的《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石林風景區的重要地位與立法保護的必要
路南石林是經國務院批准的第一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之一,被譽為“天下第一奇觀”,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其主要特點是:(1)獨具特色的喀斯特岩溶地貌,山、水、湖、石、洞等自然景觀豐富,並具有奇、秀、險、雄、廣等特點;(2)地處少數民族自治縣,源遠流長的彝族文化傳統和濃郁的民族風情等人文景觀,充實和豐富了風景區的資源層次;(3)經過多年的開發建設,已成為聞名中外的旅遊區,其旅遊事業的發展與建設,在全省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4)保護、建設好石林風景名勝資源,與路南縣經濟、社會發展關係十分密切。
但是,石林風景區在規劃、建設、管理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1)風景區按規劃實施建設困難重重,不合理的開發建設,破壞了不可再生的自然景觀。(2)目前的開發建設程度較低,設施不配套,風景資源長期無償使用,各有關部門或行業,從風景區索取得多,給予的少,亟需立法加以明確並逐步改善。(3)風景區的管理仍比較混亂,各級管理部門的職責、許可權不夠明確,缺乏操作性強的專項管理法規。(4)亟需委善處理好保護資源與改善當地民眾經濟狀況的關係。
針對上述情況和問題,市人民政府認為:保護好這一重要的自然資源併合理開發和建設,對促進雲南省、昆明市旅遊事業的發展,提高雲南、昆明在國際、國內的知名度,振興地方民族經濟,具有重要的意義。採取地方立法的手段和形式,制定以保護為主,合理開發建設,嚴格加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有關石林風景區的重要地位和開發利用與振興當地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關係,以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城市科學研究會組織專家、學者進行科學論證後形成的四個專題論證諮詢報告中,分別有較詳盡的論述,已作為附屬檔案材料一併上報,請各位委員審議時參考。
二起草過程
條例的起草過程先後歷時兩年零八個月(1987年10月至今),大體上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7年10月一1989年7月)主要是提出立法構想與計畫,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初稿徵求意見等前期工作。立法的提出是為了保證經國務院批准的《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實施,貫徹執行國務院1985年公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把石林風景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法治的軌道。在市人大常委會的幫助、支持下,市和路南縣人民政府協商後提出了立法工作計畫。1988年3月,市人大八屆四次會議將此列入了立法計畫,市人民政府也專門下發了立法安排的通知。1988年6月,成立了以路南縣政府為主,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委、市建委、市政府辦公廳法規處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起草小組,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實地調查研究,分析問題的難點與癥結;二是以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發函至全國各地著名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政府,商請函寄有關法規性檔案,以資借鑑和參考;三是確定專人起草條例初稿,小範圍徵求意見,先後草擬、修改了四稿。為下一步深入搞好立法工作打下了基礎。
第二階段(1989年8月至今),針對立法工作中碰到的實際困難,1989年8月,在路南縣召開了立法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立法原則和法規性質,統一了思想認識,充實加強了起草小組成員,並明確了繼續以縣為主、市有關部門積極支持搞好立法工作的原則和方法、步驟。從1989年11月至1990年3月,起草小組重點開展了針對主要問題,進行科學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工作。委託市城科會組織省、市專家、學者120多人次進行了四個專題的科學論證。專家們提出了許多很好的意見,並且各個專題都形成了諮詢報告,供立法部門決策時參考。通過科學論證,為制定《條例》提供了可靠的科學依據。在進行科學論證的同時,起草小組還多次邀請省、市縣有關單位座談、研究和聽取意見,並且三次將《條例》徵求意見稿分送省、市縣有關領導和部門及社會各方面人士,僅這三次就收集反饋意見一千餘條。起草小組對通過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時提出的各種意見和建議都作了認真研究、分析,並對《條例》反覆修改。1990年4、5兩月,起草小組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逐字逐句地修改出了《條例》送審稿。再次送交路南縣徵求意見。縣幾套領導班子對此事一直是比較重視和認真的,曾幾次專門研究過,最近,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政府正式上報了《條例》,並同意按地方性法規立法程式上報。根據中共雲南省委雲發(1988)27號檔案“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若干規定”,做到地方性法規(草案)協商在決策之前,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職能◊市政府於1990年6月13日將《條例》文本以“協商稿”的形式,提請市政協進行專題協商。市政協有關委員和各民主黨派在專題協商會上,提出了許多寶貴的修改意見(詳見市政協“協商意見”),起草小組採納了部份意見,對《條例》進行認真修改。1990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召開第十五次常務會進行了研究和討論,認為:經過起草小組兩年多的努力工作,並進行了比較廣泛的徵求意見和科學論證,《條例》已基本成熟,同意以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形式上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1990年11月20日,
市政府根據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再度進行了局部修改。
三、《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1)關於立法依據與《條例》名稱問題。
制定本《條例》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還涉及並對照了《土地管理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考慮到國務院批准該地區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性質,也考慮到文字的簡潔,
本《條例》所同時依據的其它法律法規就沒有一一註明。在起草過程中,有同志建議把《民族區域自治法》寫入第一條,作為立法依據。經認真研究後認為:《自治法》調整的面很寬,包括經濟、科技、教育、社會等各方面的內容,本《條例》僅側重於風景區的保護、建設與管理。《條例》的許多內容已經注意了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銜接,如: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六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五條、二十九條、三十五條、三十七條等具體規定中,體現了尊重民族自治縣的自治權力和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精神。因此,不寫入立法依據,而專門增寫了第三條的規定。
關於標題及名稱的確定。起草過程中,有同志提出稱“管理條例”或“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經專家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後認為:石林風景區的主要特點是自然資源寶貴並不可再生,立法加強管理是重點,但目的是為了保護和按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因此,“保護條例”的提法能比較準確地表達立法的宗旨。同時《條例》雖然以昆明市地方法規的形式制定,但風景區在路南彝族自治縣境內,國務院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也稱為“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因此,定名為《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關於保護範圍與規劃審批許可權問題。
350平方公里的保護範圍及《條例》劃定的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15.76平方公里;二級保護這28.14平方公里,三級保護區306.1平方公里),是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的《路南石林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範圍以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確。需要說明的是:總體規劃確定的二級和三級保護區具有專業性質,分別包含了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如果立法保護的區域劃分沿用這一包含性區域劃分,分區域制定義務性規範就很困難。因此,進一步明確為第五條劃定的包含性分級保護區範圍,三個區域明確劃斷,以便標明區界,分別加以保護,並在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中,對需要在一、二級保護區內嚴格限制的內容作了特指性規定。其餘凡未特指的義務性規範,均表示在三個保護區域內普遍適用。整個第二章“保護”的內容,從第七條開始,大體按照自然景觀、地質、地貌、綠化、野生動物、人文景觀、各項設施、水源、環保等不同的保護內容分別明確了限制性或義務性規範。
關於風景區的規劃審批問題。第三章的全部內容,是針對石林風景區在規劃管理上現存的主要問題而制定的,遵循了這樣幾條原則:—是《城市規劃法》和國家《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規劃的審批許可權有明確的劃分,因此,第十七條規定按國家辦法執行;二是制定或修改規劃不能撇開管理機構和當地縣政府,因此,第十八條、十九條賦予了縣政府和管理機構必要的職責、許可權;三是明確規定市、縣政府應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如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貫徹實施,石林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會得到較大改善。
(3)關於風景資源有償使用與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問題。
石林風景區自然資源和景觀十分豐富,經批准命名的七個主要景區現僅開放四個(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雲洞、大疊水),一百八十四個景點,其它三個景區尚待開發。長期以來,直接或間接依賴風景資源進行各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基本上是無償使用,甚至進行破壞性經營。這種現象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否則,必將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和嚴重後果。基於這一認識,並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關於“風景名勝區土地和設施都應有償使用”的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石林風景區的風景資源和設施實行有償使用……繳納風景資源使用費和設取使用費,用於石林風景區維護和建設。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路南縣人民政府制定,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收費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但也決不是靜止地為保護而保護,從風景區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密切關係與景區開發建設仍處於低水平,基礎設施不配套的實際出發,應按規劃合理地開發建設。隨之而來的是資金問題,據初步統計:建國以來至1989年底,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石林風景區的建設投資為4200多萬元,其中70%左右的投資是用於建設賓館、飯店等旅遊服務設施,用於基礎設施的投資比例很少。面對亟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尚待開發景區的實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對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問題作出了原則規定。
(3)關於加強管理問題。
管理工作涉及的面很寬,現存問題也比較多各方面對此反映也非常強烈。近幾年來,市、縣政府花了很大精力和採取若干措施,不斷進行突擊性和經常性的整頓,也收到了一些效果。但有些問題沒有徹底解決,工作中的難點之一是缺乏專項管理法規,“條條塊塊”的關係很難理順,“扯皮”問題不斷發生;難點之二是如何妥善處理好加強管理與幫助當地民眾解決經濟利益問題;難點之三是誰來統一管理,做到權、責、利相結合。起草過程中對此花了很大精力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形成了提請審議的第五章(管理)共13條規定。其中:
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重點明確了石林風景區條塊管理的分工問題。即實行以地方管理(塊塊管理)為主,市建委進行業務歸口管理(條條管理)的原則。第三十五條還明確規定“在景區內進行經營活動,
必須先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再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在指定地點經營”,這是針對目前風景區內經營狀況混亂的實際制定的。
上述條文在制定過程中遵循了兩條原則:一是有法律、法規依據並結合實際具體化;二是管理工作以縣為主,但必須權責利結合。總之,管理工作的內容很多,本《條例》也難於都具體規定。如審議通過後,市、縣政府和主管部門還將根據這些較原則的規定,依法採取各項措施,確保《條例》貫徹實施。
(4)關於處罰問題。
處罰是《條例》的重要組成部份,為了將來有效地嚴格執法或確保義務性規範順利實施。經過法律專家兩次論證和重點研究,按照基本對應前幾章義務性規範的不同,分別較原則地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針對外國遊人不斷增多的實際,採納市政協委員的建議,增列了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同時,在第四十四條中,明確授權“獎勵和處罰的具體辦法,由路南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遵循了既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又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便於執法檢查的立法原則;還充分注意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銜接。
(5)關於施行時間
為了保證《條例》得到更好地貫徹執行,我們打算在《條例》公布後,用不少於三個月的時間進行宣傳和實施前的準備工作。但鑒於《條例》的審批時間未定,所以,《條例》實施的具體月份和日期暫時空著,待省人大審批時再定。各位委員,《條例》的起草雖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和經過了比較充分的論證及徵求意見。但是,由於石林風景區涉及的面很廣,對風景區立法管理在我市也屬於摸索階段,提請審議的《條例》難免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歡迎各位委員提出寶貴意見,使之進一步充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