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宣子之法

趙宣子之法,也稱“夷之法”、 “常法”,是前621年趙盾就任晉國中軍將執政後頒布的法律。

趙宣子之法否定被廬之法,維護異姓貴族利益。與被廬之法相比顯然更具有時代性和進步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宣子之法
  • 別稱:夷之法、 常法
  • 時間:前621年
  • 國家:晉國
  • 制定者:趙盾
異姓當權,宣子之法對被廬之法的否定,對等級社會的規範,對平民社會的規範,晉國新舊法,

異姓當權

前622 年,趙衰(中軍佐) 、欒枝(上軍將) 、先且居(中軍將) 、胥臣(上軍佐)在一年中先後逝世,晉國六正突然損失了前四位。前621年春,晉國在夷(地不詳)舉行蒐禮,重新物色三軍六正人選。經過一番激烈的政治鬥爭,最終趙盾戰勝賈季,成為晉國新一任中軍主將。趙盾作為異姓取得如此成功,必然實施有利於異姓家族的政策。
趙盾的上台也是晉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時代意義的事件:
第一,晉國的中軍主將從此兼任國家執政大臣,軍政合一的政權模式正式確立並一直延續下去,從此,國君的權力日漸畏縮,臣強君弱的趨勢再難扭轉。
第二,頒布了與被廬之法截然不同的“常法”,從此,兩部法律所代表的晉國的兩種力量、兩種趨勢,兩種歷史前途開始了長期的、反覆的和慘烈的鬥爭。

宣子之法對被廬之法的否定

左傳-文公六年》對這部法的內容也有較為詳細的介紹:
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獄刑,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污,本秩禮,續常職,出滯淹。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

對等級社會的規範

趙盾是異姓大臣, 出於自身及本家族利益, 他對於文公時期確定的嚴格的尊卑制度自然不會有多少好感,因此,弱化尊卑等級、提倡選現任能,就成為他的法律的必然的價值價值取向。
趙盾的新法也提到了“本秩禮(明確貴賤等級)”,但強調程度遠遠不如被廬之法莊重和有力。這裡強調的是“出滯淹(舉薦沉淪是賢人)”、“治舊污(清理積弊)”,在此基礎上的“續常職(恢復廢除的官職)”,人事安排側重於“異姓之能”,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例如,三年之後,趙盾的的親信臾駢(很可能不是姬姓)就被任命為上軍佐了。
對於舊有尊卑制度的致命打擊,是在公元前 607 年,趙盾殺死晉靈公、迎回晉成公即位的時候。這次晉國又進行了一項影響深遠的改革:公族本來應該是國家歷代國君的子孫,但獻公時期,晉國的驪姬為了奪取獻公太子和諸位公子的地位,曾經和群臣發毒誓約定:除太子外,國君的其他公子不許在國內生活。於是,晉國幾十年來基本沒有“公族”這個集團了。現在,晉國決定恢復“公族”的建制,但並不是要發展公室成員的力量,而是由各個卿(六正)的嫡子組成“公族”隊伍;同時,卿的餘子(嫡子的同母兄弟)組成“餘子”隊伍,卿的庶子(非正妻所生)組成“公行”隊伍,分別由專人管理,設定公族大夫等官職,負責卿的後代的教育等事項。
這樣一來,在晉國的世卿就再也沒有同姓和異姓之分了,即使同姓家族,由於分家歷史已經久遠,與國君的關係也逐漸疏遠。這個舉措有利於保障和提高各個大家族後代的素質,密切家族之間的關係。 但也使得國君的勢力在國內更加薄弱了。更重要的,文公時期確定的尊卑標準就這樣以釜底抽薪的手段被徹底打破了。這么說一信口雌黃,到了公元前 539年,晉國大夫叔向就發出了“季世”的哀嘆,其中談到“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可見姬姓貴族的衰落,這與 100 年前的“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相比,反差是多么地強烈啊!

對平民社會的規範

與被廬之法相反,在對對平民社會的調整方面,由國家作為主體、平民作為對象的行政法律關係有所減弱,而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規範則大有興起之勢,具體有:
刑事法制方面:正法罪(明確刑事法規範) ;辟獄刑(清理獄囚積案) ;
民事經濟制度:由質要(使用契約帳冊) ;董逋逃(追捕逃反:主要應為追捕逃跑的奴隸,這是周王朝就確立的原則。奴隸當時是財產而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這項舉措應該視為財產法而不是刑事措施) 。
應該說,趙盾的常法很生動地反映了東周時期的深刻社會演變:一是統治集團的興替,二是平民社會的活躍。這兩條也概括了整個東周時期社會變革的主題。

晉國新舊法

新、舊的興替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其中難免反覆與波折。
後來的執政士會仰慕宗周禮法,曾經於前593年重新“講求典禮,以修晉國之法”,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被廬之法的軌道。
晉悼公新政時,還讓司空辛、士渥濁重修了士蒍、范武子之法。
士會的孫子士匄執政後,再次頒布新法,從《左傳》的記載可以知道,范宣子的法和趙宣子的法基本上是一回事。
到了公元前513年,晉國鑄刑鼎,“宣子的法”終於戰勝了“文公的法”,並且以成文法的形式向國人公示,表明東周社會的變革,已經從量的長期積累轉化為本質的一次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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