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處罰

超生處罰是對計畫外生育的夫婦進行的處分。包括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法律責任。是中國計畫生育政策的組成部分。目的是保證計畫生育目標的實現。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無論給予何種處分,均應按規定的組織手段和幹部職工管理範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經濟處罰主要指收超生費、罰款。法律責任即視當事人違背計畫生育法規的輕重程度,繩之以法律上的處分,如強制執行處罰、拘留等。

由於超生處罰是在其他計畫生育政策未能奏效的情況下進行的,是不得已採取的一種配套的補充措施,因此,它並不是萬能的。在進行超生處罰時,仍然必須與計畫生育的其他措施結合起來。同時,處罰要適當,要符合民眾的承受能力和覺悟程度,這樣才能收到積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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