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報關貨物

超期未報關貨物是指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超期未報關貨物
  • 範圍: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算起
概述,處理,

概述

範圍
超期未報關貨物的範圍如下:
(1)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算起,超過三個月沒有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
(2)如果溢卸貨物、誤卸貨物在海關批准的延長期滿後還沒辦結海關手續;
(3)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沒向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或者其他海關手續的報稅貨物、暫準進境貨物;
(4)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沒運輸出境的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

處理

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
1.如果處理貨物是《法檢目錄》範圍的,海關在變賣前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檢驗檢疫,此處的費用和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貨款中扣除。
2.變賣後的價款,在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後,按照: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滯報稅的順序從中扣除。如果所得價款不能支付同一順序的相關費用,那么就要按照比例支付;
3.按次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後,還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如果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給予發還。如果變賣物屬於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不能提交許可證,不予發還;不符合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不能證明其對進口貨物享有權利的,申請不予受理。超過期限沒有人申請、申請不合格、不予發還的,剩餘款上繳國庫。
4.經海關審核符合被變賣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的發還餘款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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