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暨遺產稅

遺產稅與贈與稅遺產稅或繼承稅是被繼承人或財產所有人死亡時,對其遺留的財產課徵的一種稅。由於同死亡有關,有的國家稱之為死亡稅。其課稅對象是死者的財富,課稅環節發生在 財富轉移時。它不是一種定期徵稅的稅種。遺產稅是一個古老的稅 種。世界上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徵收遺產稅,包括中國的台灣以及香港和澳門地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贈與暨遺產稅
  • 別名:死亡稅
遺產稅,贈與稅,各國徵收體制,澳門稅率範圍,

遺產稅

各國及地區徵收遺產稅的情況大致可分為三 類:一是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 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美國、英國、新加坡、 南非等國都實行總遺產稅制,二是分遺產稅制。這是被繼承人死亡 後將遺產分給繼承人,然後就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課稅。納稅義務人是遺產繼承人,一般稱之謂繼承稅。稅負的大小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係而定。日本德國法國波蘭保加利亞 等國及澳門地區實行分遺產稅制。世界上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 比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多。分遺產稅制比總遺產稅制要複雜一 些。三是混合遺產稅制。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遺產稅,稅後 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繼承人的繼承財產額徵一次繼承稅。 義大利、伊朗、菲律賓等國家實行這種遺產稅制。 大多徵收遺產稅的國家及地區同時徵收贈與稅

贈與稅

贈與稅是對財產所有者在生前的財產贈與行為課的稅。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納稅人通過贈與方式逃避遺產稅。有的國家遺產稅與贈與稅分別適 用不同的稅率,也有的國家如美國把遺產稅與贈與稅合併徵收,適用同樣的稅率。一般遺產稅為主稅,贈與稅為補助稅。英國、新加 坡、香港不單獨征贈與稅,但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干年的贈與要併入遺產徵收遺產稅。中國台灣省在1973年以前只征遺產稅,不征贈與稅。1973年開始才同時徵收贈與稅。

各國徵收體制

遺產稅和贈與稅在技術上是稅收體制中最複雜的稅種之一。遺產的處理程式、估價方法、徵收管理等都比較複雜,涉及許多專業知識。以美國徵收的聯邦遺產稅為例,首先要確定死者的遺產總額。遺產總額包括死者死亡時所擁有的財產和權益,與預期死亡有關的各種形式轉移的財 產權益,人壽保險金等。當死者遺產超過一定數額時,必須進行申 報。申報時允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死者的負債、喪葬費和其他費 用,得出經濟遺產額,從經濟遺產額中還允許減去婚姻扣除、慈善 扣除和遺贈給死者幼年遺孤的財產等。作了上述這些扣除後即得 出應稅遺產額。美國稅法還允許從應稅遺產額中扣除一定的寬免 額及向州政府交納的繼承稅後再乘以稅率,求出應納稅額。美國遺 產稅的稅率1985年以前為18%~70%的累進稅率1985年起降 為18%一5。%。最高稅率50%適月於遺產額超過25。。萬美元部 分,遺產額未達60萬美元的免稅。 遺產稅的徵收面在各國都比較小。以英國為例,英國的遺產稅 實行40%的比例稅率。1974一1975年度以來,英國每年的死亡人 數都在65萬人左右,繳納遺產稅的人數1975~1976年度為4.9 萬人,1991~1992年度為2.2萬人,分別占死亡人數的為7.1%和 3.4%。遺產稅在各國稅收中占的比重同樣也很少。美國只占其全 部稅收收入的1%,日本占其國稅收入的3.5%(1989年),新加 坡為全年稅收收入的氏4%(1988年),英國占國稅的比例為 L6%(1991年~1992年)。各國開徵遺產稅的目的不在乎其財政 收入,而是要運用稅收對遺產和贈與財產進行再分配,在一定程度 上緩解貧富懸殊的矛盾,平衡公眾的心理,看重其重要的社會和哲 學意義。

澳門稅率範圍

澳門對接受第三者贈與或承繼財產者徵收的稅項。1901年頒布法例,後經1969年1793號法例修訂,並沿用至今。對承受者與授與者間的親屬關係有不同的徵收稅率,由2%~33%不等。澳門的贈與暨遺產稅起徵點甚低,超過澳門幣1千元的財物贈與或遺產即屬徵稅範圍。
中國澳門對於死亡者在澳門遺留財產課徵的稅收。遺產稅採用繼承稅形式,即納稅人為繼承遺產的任何個人。計稅依據是繼承人獲得的遺產金額。遺產稅採用全額超額累進稅率,並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係按照子孫後代,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甥侄等,其他人,分別設定不同稅率:
遺產值 97/98年度 98/99年度
7000000元及以下 0% 0%
7000001元~7500000元 6% 0%
7500001元~8500000元 6% 5%
8500001元~9000000元 12% 5%
9000001元~10000000元 12% 10%
10000001元~10500000元 18% 10%
10500000元以上 1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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