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行政法規。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質量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 作用:規範質量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7月2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職業狀況,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2000年12月,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和完善市場經濟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加強質量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和產品競爭力經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研究決定,在工程系列質量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組織機構

該項規定由國家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制定實施。

職業狀況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工作的人員除外。

標準條件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的第六、七、八、九條詳細規定了質量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 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技術人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
(二) 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師職務。
(三) 高級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
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二) 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三) 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四)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五) 取得博士學位。
(六) 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質量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