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

為了正確理解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在該解釋中,對“賠償義務人”作了明確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定義。下面就是有關“賠償義務人”的規範定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賠償義務人
  • 要 求: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性 質: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定義,種類,交通事故,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要點,

定義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醫療損害中的 賠償義務人,是指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者。在民事訴訟中,賠償義務人一般稱為被告。被告是與原告利益對立的另一方當事人。

種類

醫療機構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賠償義務人一般是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並非所有醫療機構均可成為適格的被告。只有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或者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機構,而且具有獨立的可合法處置的財產,也可以成為被告,即可能的賠償義務人。
醫療產品生產商、銷售商
在因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後出現損害後果時,患者可以向生產、銷售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提出索賠,後者即為此類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但是,除非患者是在醫療機構外自購醫療產品,否則患者很少單獨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提出索賠。
血液提供機構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在被輸入不合格血液後出現損害後果時,患者可以向不合格血液的提供機構主張權利,後者即為此類案件的賠償義務人。

交通事故

1、機動車所有人為交通事故賠償主體。交通安全法第70條 [的責任]在公共道路上運行的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的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 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於汽車在承包 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於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包人因發包而暫時讓 渡占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 包人與發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機動 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規定,汽車買賣必須辦 理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但實際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經營,這種情況則應把買賣雙方 視為共同所有人。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目 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便於汽車的管理和各種 規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里,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 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 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 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戶後 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於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並不因 掛戶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 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 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2、 車主與機動車駕駛人分離的情況下,依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理論來認定誰是賠償責任的主體。 適用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機動車交通事故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認定標準應當是運行利益的歸屬,運行利益應當作廣義的解釋,不限於因機動車自身運行而生的利益,還應當包括朋友之間的借貸,交易往來上的客戶服務,為計程車公司職員的休閒而將機動車借出等間接的利益。 因為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的目的是將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所致的損害由受害人轉移到特定的人承擔,轉移之依據是民法學說上的報償理論和危險控制理論,即:機動車的運行利益人雖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害及於他人的利益時,則作為利益追求的費用,應負擔其損失,讓追求自己利益之人同時負擔其損失,這本身也符合經濟性原理,同時,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的實現是運行控制人(即駕駛員和駕駛員的使用人)即使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發生的,所以運行控制人不是危險控制人。運行受益人是危險控制人,運行受益人雖然能通過保險、價格等方式分散交通事故所致之損害,但是如果責任保險的完善,競爭的存在,機動車一方的過錯所致的損害並不能分散。能分散的是汽車高度危險性實現所導致的損害。因為保險費支付以及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賠償金支付都有要計入商品成本,高度危險越大,損失越大,成本越高,利益獲得越小,運行受益人必然要採取措施降低危險性所致之損害,從而推動機動車設計製造水平,機動車零件質量和維修水平的提高,進而使機動車的危險性降低,由高度危險趨向於人類活動的正常危險。所以,不論是以運行利益歸屬為標準,還是以危險控制之歸屬為標準,高度危險所致之損害的責任主體的認定結果是一致的。
3、保險公司為賠償義務人。《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新的交通安全法不僅規定了機動車必須加入第三者責任險,而且規定保險公司的直接賠付義務:當被保險人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投保範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被保險人在該範圍內的賠償責任得以免除。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賠償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機動車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法定請求權、獨立請求權,即受害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取得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在強制保險場合),並且該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在程式意義上,受害人在保險契約約定的賠償範圍內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在程式上將保險公司直接列為被告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最 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經有判決保險公司先行支付醫療費的判例。 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了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具體內容為:保險公司具有作為第一賠償義務人的身份;保險公司賠償數額應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這種賠償屬於無過錯責任形式,不考慮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和的責任大小。另有學者認為在訴訟法意義上,該條款賦予了受害人直接請求權,而且是法定的請求權,並且獨立存在 。

相關法律規定

賠償義務人即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也叫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者,通常為被告。準確確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基礎。只有確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才能得以維護。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交通事故中的違約責任賠償。《契約法》第104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維護自己權益時,經常會遇到侵權責任請求權與工傷保險請求權的競合,侵權責任請求權與違約責任請求權的競合,車輛維修、保管或借用期間的交通事故。
乘客事故。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乘客乘坐的客車與另一輛車相撞而發生交通事故,乘客人身、財產遭到損害的,可依客運契約關係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給予賠償;同時也可依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要求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車輛所有者或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但只能擇一行使權利。

認定要點

1. 醫院下設的門診部不是適格的賠償義務人。儘管門診部的設立經過了法定審批程式,但是他們不具備法人地位,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民營或私營醫療機構的組織形式不同於公立醫院。在實踐中,民營或私營醫院多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因此原告在起訴時需特別加以注意,可以通過查詢此類醫院的工商登記檔案來確定其具體名稱。
3. 開辦個體診所的醫生是適格的賠償義務人。在法律地位上講,個體診所系屬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個體工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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