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分帳制

資金分帳制是指在不改變企業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將企業承包經營中形成的全民資金劃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並加以管理的制度。其要點是: 企業資金是企業承包經營負虧的風險基金。如企業完不成承包契約規定的上交利潤,先用當年企業留利抵交; 不足時允許用企業資金、備用資金、流動資金及變賣企業資產所得收入抵交,並相應核減企業資金。在企業資金被沖減為負數時,可以撤銷經營者的經營權,由委託承包改成招標、轉包或兼併。

由轉包或兼併企業承擔其上交利潤和債務。這樣,既能體現企業的利益,對企業有較大的激勵作用,有利於克服企業的短期行為,又能保護國家財產和資金不受損失,解決企業只負盈不負虧的問題,使企業真正做到自負盈虧。資金分帳制,是1988年我國在深化改革、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中出現的一種新的管理制度,還有待於在實踐中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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