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流動性管理的作用
銀行的資金主要來自於客戶存款和借入款,存款須保證按時提取,借人款要如期歸還;資金運用的大部分是貸款和投資,貸款和投資形成的資金收付,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客戶還會隨時提出新的借款需求,所有這些都要求銀行資產負債必須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是,要對流動性需求量作出預測,準確預測流動性需求量是比較困難的,但由於受經濟周期和季節變化的影響,使流動性需求量的變動方向具有明顯的規律性。
保持資產負債流動性的因素
銀行保持流動性主要取決於三方面:
①必要數量的流動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
②可以及時取得的主動性負債
③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合理搭配
流動性對於商業銀行極為重要,但不能認為流動性越高越好,過高的流動性會使銀行付出不必要的機會成本,流動性應保持在適度的水平上。
資產負債流動性管理的具體操作
資產方面的流動性管理
在資產方面,合作銀行要掌握一定數額的現金資產和流動性較強的其他金融資產,建立分層次的現金準備,並運用適當的資產管理方法,滿足資產流動性的要求。
1.建立分層次的現金準備
合作銀行資產中流動性最強的是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存放同業和托收未達款。庫存現金是指合作銀行金庫中的現鈔和硬幣,主要用於應付客戶用現金形式提取存款。合作銀行應根據其所在地區的地理位置,居民的偏好和習慣、季節性規律,把現金庫存儘量減少到最低限度,合作銀行在中央銀行和同業的存款,通常是為了代理業務的需要,也有的是為了獲得對方銀行某些服務,托收未達款主要是指本行或通過同業銀行代為向外地收取的票據,這部分款項在未收妥入帳以前,一般不能動用,但短期內大都可收妥入帳,成為可以動用的款項。
合作銀行的現金資產,稱作第一準備,是滿足銀行流動性需要的第一道防線;作為第一準備的現金資產,是非盈利資產,從經營的觀點出發,合作銀行一般應儘可能地把它降到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即法定準備的限制。
存款準備金的多少,取決於兩個因素,即存款準備金率和合作銀行吸收存款的數量。
存款準備金一方面是中央銀行控制合作銀行的流動性準備,為保證存戶的利益與安全而保留的後備資金;
另一方面,又是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工具。
除第一準備外,合作銀行還保持一定的短期票據和短期放款,這些資產稱作第二準備,既能保持一定的盈利,又能隨時或在短期內變現。當合作銀行的現金資產不能滿足流動性需要時,可以隨時收回或轉讓短期債權,由於這些資產到期日較短,因此可以在到期以前以最低的市場風險轉化為現金。它可以減緩因存貸款變動而產生的壓力,避免被迫處理到期日較長,風險較大,收益較高的資產,而帶來本金與收益的損失。作為第二準備的資產多為短期,收益一般較長期資產要低,它更多地是從流動性考慮,而不是考慮盈利。
第一準備和第二準備相加,是合作銀行的總準備,也叫做實際準備。總準備減去法定存款準備金的差額,叫超額準備金。一個合作銀行超額準備金的多少,決定了它能夠再度進行放款等的規模大小。
2.合理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
除了建立分層次的準備金以外,還可通過資產的恰當安排解決流動性問題。合作銀行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客戶的資金運動規律,來預測一定時期內的流動性需求量,合理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使放款等資產的各種不同到期日與不同時期的流動性需要相適應,既保證銀行經營所需要的流動性需要,又能獲得最大利潤。這種資產結構安排,受各戶的資金需要制約很大,只能作為解決流動性問題的一種輔助手段。
負債方面的流動性管理
在負債方面,合作銀行可通過向中央銀行借款,向同業和金融市場借款等主動負債,來保持負債的流動性。只要負債經營的成本低於貸款等資產業務收益,這種負債方式對合作銀行就是有利的。
因此,合作銀行保持其資產負債流動性,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
一是現金資產和其他流動性資產;
二是可以隨時獲得的主動性負債;
三是資產負債的期限結構對應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