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一)稅法的有關規定
1.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上述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我國實際稅收管理行政範圍內。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其中其他單位和其他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
對於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石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源稅。中國海洋石油公司海上自營油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對於軍隊、軍工系統所屬企業開採或生產應稅產品,無論是供軍隊內部使用還是外部銷售,都要按規定徵收資源稅。對廢棄的煤礦石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或使用,且這些煤炭屬於未納資源稅的原煤,對這種未稅原煤,可按其銷售和自用數量依法照章徵收資源稅。
《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暫行條例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採、易漏稅等情況,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為宜的。上述所稱獨立礦山,是指只有採礦或只有採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於對外銷售。所稱聯合企業,是指採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採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採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2.徵稅範圍
2.徵稅範圍
我國的資源稅目前只對稅法列舉的資源徵稅,原則上以開採取得的原料產品或者自然資源的初級產品為徵稅對象,不包括經過加工的產品。具體來說,其徵稅範圍有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其中:
(1)礦產品包括:
①原油。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②天然氣。指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③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石、膨潤土、石墨、石英砂、瑩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長石、沸石、滑石、白雲石、矽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嶺石土、耐火粘土、雲母、大理石、花崗石、石炭石、菱鎂礦、石膏、矽線石、工業用金剛石、石棉、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
⑤黑色金屬礦原礦。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滬冶煉的黑色金屬礦石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
⑥有色金屬礦原礦。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人爐冶煉的有色金屬礦石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等。
其中金屬礦石(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自用原礦,系指入選精礦,直接入爐冶煉或製造燒結礦、球團礦等所用原礦。鐵礦石直接入爐用的原礦,系指粉礦、高爐原礦、高爐塊礦、平爐塊礦等。
(2)鹽包括兩類:
①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②液體鹽。指滷水,即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二)由於資源稅自身的特殊情況,使得資源稅的納稅人較為明顯,易於掌握,因而對納稅人的稽查並不是資源稅稽查的重點。稅務人員在稽查時主要應當注意通過對扣繳義務人的稽查掌握零散、開採不定期的小型納稅人的情況,加強對資源稅的徵收管理。
對資源稅徵稅範圍的稽查較為重要,主要是為了正確核實納稅的計稅依據打好基礎。稽查人員主要應當注意納稅人是否有隱藏屬於某一特定徵稅範圍的業務的行為,或是有意或無意地混淆各徵稅範圍有關生產、經營業績,以使應適用高稅率的徵稅對象適用低稅率計算稅款等。大體的稽查方法是通過實地觀察生產過程、檢查其營業賬簿及各明細分類賬,必要時與有關的會計原始憑證相核對或向與其有經營往來關係的企業及個人求證,以核實其經營範圍,以免納稅人隱瞞應稅對象。
稅額標準
資源稅的稅目一共設有7個,分產品類別從量定額計征,都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準:
(1)原油。開採的天然原油徵稅,人造石油不徵稅。每噸稅額標準為8元至30元(例如,華北石油管理局8元,勝利石油管理局12元,大慶石油管理局24元,各企業的稠油、高凝油8元,海上石油開採企業8元)。
(2)天然氣。專門開採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徵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徵稅。每千立方米稅額標準為2元至15元(例如,華北石油管理局4元,勝利石油管理局8元,大慶石油管理局12元)。
(3)煤炭。原煤徵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製品不徵稅。每噸稅額標準為0.3元至5元(例如,瀋陽礦務局0.3元,北京礦務局0.5元,陽泉礦務局0.8元,徐州礦務局1元,平頂山礦務局1.3元,大同礦務局1.6元,山西省的非統配礦一律為1.6元,遼寧省的非統配礦一律0.6元)。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寶石級金剛石、玉石、膨潤土、石墨、石英砂、螢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長石、沸石、滑石、白雲石、矽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嶺土、耐火粘土、雲母、大理石、花崗石、石灰石、菱鎂礦、天然鹼、石膏、矽線石、工業用金剛石、石棉、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每噸或者每立方米稅額標準為0.5元至20元(例如,石英砂每噸3元,大理石每立方米3元,寶石、寶石級金剛石每克拉10元,工業用金剛石每克拉2元)。
(5)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每噸稅額標準為2元至30元。
(6)有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等。每噸稅額標準為0.4元至30元。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
①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每噸稅額標準為10元至60元(目前規定北方海鹽為20元,南方海鹽、井礦鹽、湖鹽為12元)。
②液體鹽(滷水)。每噸稅額標準為2元至10元(目前規定為3元)。
資源稅稅目、稅額標準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具體使用的資源稅稅額標準,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稅法規定的稅額標準幅度以內確定,並由財政部根據資源和開採條件等因素的變化情況定期適當調整,詳見財政部制定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標準明細表》極其補償規定。
扣繳義務人
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款義務的單位。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支付貨款的同時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義務。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收購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對資源稅作出代扣代繳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便於和加強徵收管理,節約徵收成本。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主要適用於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採、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指未納資源稅,下同)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為宜的這些情況。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分以下兩種情況確定代扣代繳某種應稅產品適用的單位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納稅地點
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資源稅的具體地址。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在具體實施時,跨省開採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礦產品,一律在開採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採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明確資源稅在哪裡開採就在哪裡納稅,體現了誰開採、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因為資源在哪裡開採,就會在哪裡占用土地,使用當地的基礎設施,吃喝住行都在當地,還會造成地面塌方、環境污染等。這樣規定照顧到了採掘地的經濟利益,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愛礦、護礦、支持生產的積極性。
徵收問題
一、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具體按照結算方式不同,可以分為:
(1)納稅人採取除分期收款和預收貨款外的其他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契約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二、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b>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具體實施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採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礦產品,一律在開採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採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三、資源稅的納稅期限
</b>按照稅法規定,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資源稅的減免稅規定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現規定,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得給予減稅免稅。
五、資源稅的繳納
(一)預繳稅款
</strong>按照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應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
(二)納稅申報
</strong>月度終了後,繳納資源稅的事業單位應當填制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稅款繳納
</strong>對於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事業單位,應當於月度終了後根據稅務機關核准的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按規定補繳稅款。應補繳的稅款等於應納稅額減去已經預繳的稅款。若預繳的稅款多於應納稅額,則多餘部分可由稅務機關退回,或者抵作下月稅款。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可以直接根據“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即應納稅額)減去借方發生額確定應當補繳的稅款。